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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审理程序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二、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以及向境外派出劳务的单位与劳务人员因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福利、工伤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聘用协议发生的争议;
4、因经济性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5、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6、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7、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三、携带材料
企业或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立案时需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申诉人数提交副本,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身份证,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住所、联系电话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仲裁请求(分别列出项目)
3、事实与理由
4、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受理程序
1.申请:向工作人员提交申诉书。
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审理期限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依法应中止审理情形的,中止审理。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收费标准
1、
受理费:3人以下的,20元/案;4-9人的,30元/案;10人及以上的,50元/案。
2、
处理费:无标的额,400元;标的额1万元以内的部分,500元;标的额10001-50000的部分,按3%收取;标的额50001-100000的部分,按2%收取;标的额100001-200000的部分,按1.5%收取;标的额200001及以上的部分,按1%收取。
劳动争议仲裁办理机构
一、沂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县属国有、集体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改制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商投资企业;
(三)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辖区内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实际营业地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实际营业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沂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地址:沂源县劳动争议仲裁院,沂源县军民路2号,电话:3242881
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反馈
劳动争议仲裁不能通过网上申请、受理、查询、结果反馈。
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亲自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对其他申请方式依法不能认可。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书面裁决书后,要加盖公章等才能生效,故也不能通过网上反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各类仲裁文书,依法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4种方式且依次进行,并需保留相应的送达凭证,而通过网上送达无法律依据,不被现行法律所认可。
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有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有的案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给予保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理案件情况不能通过网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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