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致全县市场主体的邀请函

发布日期:2025-09-08浏览次数:字体:[ ]

为深入贯彻国家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切实解决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目前我县正全面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现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有关问题梳理告知如下,特诚挚邀请全县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朋友积极参与监督执法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1.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是什么?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纠治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涉企执法突出问题。包括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违反执法规范要求甚至违纪违法违规等。

2.乱收费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执行减免降费政策;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通过转嫁、搭售违规收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违规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并收费、“搭车”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权力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

3.乱罚款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不具备罚没资格的主体及人员进行罚款,没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等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该公示的不公示,全过程记录不规范、不完整;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审核清单,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对重大执法决定不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或者审核机制形同虚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定、管理、适用不严格,小过重罚、重责轻罚、一律顶格、一律关停、类案不同罚等;行刑衔接制度落实不到位,该移的案件不移、该接收的不接收,以罚代刑;包容审慎执法理念树得不牢,未执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制度;立案标准不明确或者不执行立案标准,该立案的不立案或者违规违法立案;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罚款等。

4.乱检查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不具备检查资格的主体及人员实施检查;检查计划不按要求备案;不落实入企检查扫码要求;检查审批不规范或者不审批;检查标准不明确、不透明;检查文书不规范;检查结果处置不规范,随意处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超频次检查;不按照检查标准和程序检查;以“观摩”“督导”“指导”等名义变相检查,增加企业迎检负担;违规开展无差别全覆盖检查等。

5.乱查封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实施查封未向机关负责人报告、未经批准;委托实施查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查封;实施查封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未告知查封依据、内容和救济渠道;重复查封;查封收取保管费用;超范围查封,查封与违法事实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超越法定期限查封;查扣物品保管不当;擅自处置查封财产等。

6.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违反属地管辖、级别管辖原则执法办案;不履行法定协作程序,违规跨区域查封、扣押、传唤,搞“远洋捕捞”式执法;逐利执法、以罚增收,将罚没指标与部门经费、人员绩效挂钩;通过搞排名、通报结果等方式,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变相设置隐形考核指标等。

7.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主要是指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同执法人员,对同一执法事项的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或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标准或要求相互冲突,导致企业无所适从;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变相增加条件、设置门槛;行政裁量权基准幅度不合理,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不统一,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等行为,以及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减损企业权益,增加企业义务的行为。

8.违反执法规范要求甚至违纪违法违规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重处罚、轻教育,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执法为企意识淡薄,执法态度冷漠,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解决不及时,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执法过程中设置障碍、刁难企业、收受或者索取财物;违规接受宴请、礼品礼金,充当掮客,协调案件,办人情案、关系案;变相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检测检疫检验评估机构,与相关机构勾连牟利;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等。

9.执法不作为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执法不作为主要包括:该立案的不立案;办理案件超出法定期限;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推诿扯皮、拖延处理;对企业依法申请和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压案不查,以及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

10.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主要在哪些重点领域开展?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保等13个领域。

11.行政检查的方式有哪些?

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的行政检查。非现场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不直接到检查对象现场进行检查,而是通过书面核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方式对检查对象开展的行政检查。

12.入企行政检查结果为责令改正时,企业如何落实整改?

答:一是线下整改,行政执法机关现场检查、核验企业整改情况;二是线上整改,企业通过“爱山东”程序搜索“监督评价”,选择“企业线上改正”,上传整改材料,由行政执法机关复核。

13.作为企业一方,可以从哪些方面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行为进行评价或监督?

一是看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制度。根据全省统一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入企开展行政检查,须通过“山东通”APP中的“鲁执法”平台扫描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报备留痕。特殊情况无法扫码的,须使用平台“定位入企”功能记录。执法人员应提前报备检查计划,平台将对同一企业7日内检查任务自动合并,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检查。执法人员未扫码或定位留痕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请各企业将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置于经营场所入口显著位置,配合扫码验证。

二是看对行政检查结果是否当场告知。原则上执法检查结果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及时告知。通过平台公示检查结果的,应当在检查时告知被检查人查询途径。

三是对现场执法检查要注意看是否存在以下情形:现场检查(勘验)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实施行政检查时,未进行指导服务。

四是看行政执法人员入企检查是否严守“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14.企业如何行使“评价监督权”?

一是企业可通过“爱山东”APP对入企检查行使评价监督权。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须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鲁执法”平台。系统将向企业登记手机号推送结果短信。您可通过“爱山东”APP中的“监督评价”模块实时评价检查行为,评价内容直通司法行政部门,原执法机关不可见。

二是企业可以对违法违规或不当涉企执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如企业发现执法机关拒不扫码或者有其他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您可以通过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向沂源县司法局投诉(电话:0533-3258363,邮箱:yyxfzb@zb.shandong.cn),我们对投诉举报信息和线索将严格保密,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处理,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期待您的支持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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