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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系列知识问答之十三

发布日期:2023-06-30浏览次数:字体:[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1日颁布施行,在《条例》颁布施行2周年之际,特推出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系列问答,利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提高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

问:《条例》在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强调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要必罚、重罚、严处,以形成有力震慑。一是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二是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处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非法集资人是以集资金额作为基数处罚,即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2020年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取消了罚金刑上限,这在立法思路上都体现了“重罚”的理念。

同时,《条例》还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明确处罚要求,旨在督促相关各方履职尽责,使任何一方都不能懈怠、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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