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十三)办理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2023-06-12浏览次数:字体:[ ]

        根据《淄博市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信访交办件整改销号工作规范》,现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十三)的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6月12日至16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8:30—17:00

受理部门: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联系电话:0533-3248934

如有异议,请致电联系

反馈问题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不力。淄博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未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规定,未将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使用情况及时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登记。督察发现高青县北环路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小清河复航工程现场和张店区新村东路保利城施工现场,仍使用未登记备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的淄博新华正大车辆有限公司和上海路均有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整改目标

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入场登记制度,入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喷码、无黑烟、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

整改措施

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入场登记制度,按照《淄博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加大对沂源县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重点对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抽测,对违法违规机械作撤场处理,严格要求入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喷码、无黑烟并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

整改任务

完成情况

已整改完成,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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