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十一)办理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2023-06-12浏览次数:字体:[ ]

       根据《淄博市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信访交办件整改销号工作规范》,现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十一)的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6月12日至16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8:30—17:00

受理部门: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联系电话:0533-3248934

如有异议,请致电联系

反馈问题

有的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进展滞后。齐鲁石化VOCs治理不到位,存在部分储罐呼吸废气无治理设施或治理效率低,装卸区、储罐区、污水收集池等多处存在滴漏、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较高等问题。烯烃厂BA116裂解炉废气排口,CO排放浓度较高,FID人工检测值4870mg/m3。在炼油厂、烯烃厂周边走航检测时,共发现5处异常点位,其中胜利路炼油厂三油罐区路段,监测区域内VOCs峰值浓度为16287ug/m3,炼油厂水务车间北区路段,监测区域内VOCs峰值浓度为1137ug/m3。山东蓝帆化工有限公司和阳煤集团淄博齐鲁第一化肥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炉无组织排放严重,现场气味刺鼻。

整改目标

确保涉VOCs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一是按照《淄博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规范》要求,加大涉VOCs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二是组织淄博汇佳橡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4家重点化工、医药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LDAR泄漏监测与修复,对发现的泄漏点及时进行修复,减少跑冒滴漏及无组织排放情况。

整改任务

完成情况

已整改完成,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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