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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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有关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精神,今年以来,退役军人事务部、省司法厅先后3次下发通知,要求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省司法厅要求各省直部门应当于2023年9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裁量基准》。 三、起草过程 今年以来,我处对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现行有效的21部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实际、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裁量基准》《实施规则》的起草工作。期间,先后与移交安置处、优抚褒扬纪念处协调沟通,组织部分市业务骨干进行集中研讨,全面征求16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根据各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裁量基准》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并将最终稿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政策法规司审查同意。8月1日至10日,在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有关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以列表形式设定16项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按照省司法厅要求,《裁量基准》以列表的形式制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等法规、规章中,共设定了7项行政处罚事项,分别为:①对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处罚;②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处罚;③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处罚;④对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⑤对擅自改变或损坏红色文化遗存等行为的处罚;⑥对擅自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等行为的处罚。⑦对污损、破坏或者移动、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上述7个行政处罚事项,共涉及16项违法行为。根据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区分不予处罚、较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严重处罚5个裁量阶次,逐一列明适用条件、处罚标准,形成了42个裁量阶次,解决具有一定弹性的裁量幅度不好把握的问题。 该文件拟施行日期是2023年10月1日,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相关链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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