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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2022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2-5240478
关键词: 万元 奖励 企业 政策 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2-04-26 10:24:34
有效性: 有效 备案号:
发文机构: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字号: 源政字〔2022〕37号
主题分类: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2022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

 

 

源政字〔2022〕37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源县2022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

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沂源县2022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2022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奖励扶持政策

 

一、工业政策

1.支持企业规模发展。对当年完成产值5000万元至5亿元(不含本数)且同比增长超过40%、5亿元至10亿元(不含本数)且同比增长超过30%、10亿元(含本数)以上且同比增长超过2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速每高出1个百分点,分别奖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0.5万元、1万元、2万元,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2.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当年煤炭压减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50元/吨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市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3.支持企业提升管理水平。设立企业家培训专项资金30万元,组织企业参加高层次培训。设立企业现场管理专项资金50万元,对企业提升现场管理水平投资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二、农业政策

1.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连片新建现代农业园区(设施农业、矮砧密植园)、苹果苗木繁育基地50亩以上的,按照20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结合老果园提升改造,连片新建水肥一体化设施100亩以上的,按照5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2.支持果品智慧分拣分级仓储。对新上投资300万元以上高端果品分拣流水线,存储果品5000吨以上,实现智慧分拣、分级包装、分级储藏且按要求纳统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3.支持果品营销。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度(新年度苹果上市10月至次年9月底)销售沂源苹果5000吨以上或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且按要求纳统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销量10000吨以上或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且按要求纳统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三、服务业政策

1.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开工服务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当年实际投资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符合招商引资政策的,按招商引资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2.支持企业平台化、连锁化发展。鼓励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通过平台拓展市场或直营连锁方式跨区域发展,对当年纳入我县统计的县外营业收入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3.支持夜间经济和休闲经济发展。对达到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标准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达到市级夜间经济新兴业态示范企业和休闲业态载体标准的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4.支持企业三产剥离。支持现有工业企业、建筑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对剥离后注册成立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并纳入统计范围的,给予原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四、新经济政策

按照《关于支持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源政办发〔2021〕3号)执行,支持新经济创业,培育新物种企业,支持新经济企业研发创新和新经济应用场景示范建设。(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招商引资政策

1.大项目奖励。鼓励“以企招商”,对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引进落地并实际完成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大项目的,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8%给予奖励;对三年内引进落地并实际完成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大项目的,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6%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县财政局)

2.投资总量奖励。鼓励“产业链招商”,对企业年内引进单体项目不足1亿元,但多个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合计总额超过1亿元(含本数)的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6%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县财政局)

3.“飞地”分配政策。鼓励各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打破行政地域界限,把优质项目推荐到更具优势的区域。属其他区县原有或推荐引进并落户我县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经市招商办和财政部门认可后,自企业投产并实现纳税之日起5年内,项目形成各类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引入方和落地方按照5:5比例分配,后两年按照4:6比例分配。自开工之日起5年内,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经济指标按照5:5比例统计。属各镇、街道推荐引进并落户经济开发区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经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和县财政局认可后,自企业投产并实现纳税之日起,项目形成各类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引入方和落地方按照6:4比例分配,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主要经济指标按照6:4比例统计。(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4.鼓励支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领军企业、头部企业、隐形冠军等县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我县设立独立法人,除享受现有招商引资政策外,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点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县财政局)

六、科技创新政策

1.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院士工作站、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批的市级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2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2.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高价值专利奖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每件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3.支持科技成果评价认定。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重大科技成果一等、二等、三等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七、金融政策

1.支持银行保险业发展。对为省市县重大项目、乡村振兴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的银行机构,按照一年期以上新增贷款的2‰给予奖励。对当年实现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到50万元,且比前三年同口径平均数增长10%(含本数)以上的保险机构,按超额累进方法分段核算给予奖励,实现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0万元(含本数)至500万元的,按3%奖励;500万元(含本数)至1000万元的,按2%奖励;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按1%奖励。对合规性异地保险业务在我县缴纳税费的,奖励标准提高50%。上述对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沂源监管组)

2.支持“鲁担惠农贷”“创业担保贷”业务。对“鲁担惠农贷”贷款户按其缴纳担保费的30%给予补贴。对当年新增“鲁担惠农贷”业务超过1000万元且排名前5名的银行机构,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开展“创业担保贷”业务的银行机构,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沂源监管组)

3.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100万元的奖励;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八、纳统政策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第二年仍在“四上”企业库中(按整年度计算,下同),再奖励10万元。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统计范围的个体户,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资质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如第二年仍在“四上”企业库中,再奖励5万元。对享受《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政策》(淄政发〔2019〕2号)中工业骨干企业晋级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

九、财政贡献政策

在我县纳税的企业(房地产销售企业除外)或企业集团(有多家分公司、子公司的企业原则上以企业集团为奖励主体),依据税务部门当年缴入国库的数据,核算企业实现的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企业当年实现的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到50万元,且比前三年同口径平均数增长10%(含本数)以上,按超额累进方法分段进行核算财政贡献奖。企业实现的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0万元(含本数)至500万元的,按3%奖励;500万元(含本数)至1000万元的,按2%奖励;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按1%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财政贡献奖励主要用于企业领导团队奖励,原则上50%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余部分由企业自主分配。(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附则

1.对本年度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偷税、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市场主体和个人,不享受本文件政策。

2.同一企业所享受的县级奖补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

3.符合本文件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补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全部奖补资金,并视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与本文件相关的政策。

5.为保障政策兑现,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分别牵头制定相应领域的政策兑现实施细则,明确兑现程序、时间节点。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成立政策兑现复核组,负责合法性、合规性复核,并实施审计监督。    6.本文件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政策为准。《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政策意见》(源政发〔2019〕14 号)、《沂源县突出“五个优化”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试行)》(源政办字〔2021〕18号)、《沂源县数字农业农村建设扶持办法(试行)》(源政发〔2021〕1号)、《关于全域发展水肥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源政办发〔2020〕12号)、《沂源县金融赋能经济社会振兴发展若干政策》(源政办字〔2021〕59号)同时废止。

7.本文件政策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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