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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沂源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1-5173806
关键词: 应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 突发事件 发文日期: 2021-07-27 08:30:56
有效性: 有效 备案号:
发文机构: 沂源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21〕46号
主题分类: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沂源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源政办字〔2021〕46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预案》《沂源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沂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沂源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技术机构及应急队伍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责任

5.3  抚恤和补助

5.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宣传教育

7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沂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沂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包括其他突发事件),按照《沂源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市及其他市、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在我市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或其他省份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我市,并有扩散趋势。

(4)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且在我市发现输入性病例。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 个以上区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

(4)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并呈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 个以上区县,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市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国务院及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5 例以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区县。

(3)霍乱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

(4)一周内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 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9)国务院、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沂源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沂源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国务院、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县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县政府和县卫生健康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委书记或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必要时由县委常委或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沂源大队、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其职责为: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并采取必要措施。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视情可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物资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成员由县医疗、疾控、卫生监督及有关县直部门、单位的专家组成,根据单位职责分别承担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协调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关系,保证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向市卫生健康委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汇报有关情况,与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提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负责做好疫点、疫区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治和灭蚊蝇、灭鼠蚤等工作,及时发现、报告疫情。协同县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等相关工作。起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预案和实施方案;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与现场处理建议。督促建立和完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警监测报告网络,保证信息畅通。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做好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信息报道,加强应急和防病知识的宣传。

(1)县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能力。

(2)县发展改革局: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4)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5)县公安局:协助卫生健康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疫区,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7)县财政局:确保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8)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9)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做好县内参保群众的医疗保障工作。

(10)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和有关标本等应急处理物资的运输。

(1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13)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区场监管,把好区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区场流通秩序。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14)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制订全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标准和措施;督促涉外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15)其他相关县直部门、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应承担工作的开展。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传染病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传染病防控组、中毒处置组、医疗救治组、预测预警组、综合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专业组成员名单由县卫生健康局确定,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1)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指导和评估,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

(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对社会关注问题提出建议和答复性意见。

(3)负责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相应专业组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分级,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预警机制,或启动何级预警机制的建议。

2.4  应急处理技术机构及应急队伍

全县各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按照县卫生健康局要求,分专业组建现场应急处置队伍,接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县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调度,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菌、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现场处置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等。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全县各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及各类公共卫生监测点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有关机构对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3.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以日常监测、预防、预报为主。建立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完善县、镇、村三级报告网络。

3.1.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和有毒化学物品、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防治、防护法规及日常监测要求开展工作。通过日常监测数据,科学分析,综合评价,早期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职业卫生、食品卫生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活动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知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卫生健康局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3.1.3  设立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每个监测点指定专门报告人,作为信息网络的指定信息员,具体承担监测点的监测报告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定期零病例报告制度。在日常监测的同时,针对不同地区在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暴发的疫情实施重点监测。

3.2  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全县各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及各类公共卫生监测点等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专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并适时做出预警。

3.2.1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我县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测,并对事件可能发生的后续危害做出评估,评估的重点是可能波及和扩散的地域范围、受影响的人群、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资源分配、持续的时间、控制工作的进展与效果、社会影响及公共安全等,及时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

3.2.2  县卫生健康局成立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其成员由流行病、临床及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县疾控中心负责县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召集疫情分析会,向县卫生健康局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报告疫情分析情况,对相关疫情变化趋势的预测预警及其他建议。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县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类公共卫生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执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程序、时限和内容,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举报、预警通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疫情信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1  首次报告

(1)必须报告的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和人员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3.3.2  阶段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3.3  总结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4  报告原则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3.3.5  报告方式及时限

建立健全畅通、准确的县、镇、村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疾病控制和职业卫生等)、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及公民,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在接到报告的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等重点部位或在区域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调查、处理、抢救、核实同步进行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县外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向县政府报告,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县发生,并服从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1)县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县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要逐级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县政府征求相关部门建议后,可以在我县内采取下列疫情控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县政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立即逐级上报,经省卫生健康委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不得发布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及时主动、科学准确地把握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各镇、街道、开发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各医疗机构和县政府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县卫生健康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对我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督导、检查。

(5)对需要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由省卫生健康委或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发布或授权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全县各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开展信息收集与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针对性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情况。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及时进行检验检测,并组织做好标本向市、省和国家相应实验室送检工作,尽快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省、市内外及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负责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专业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4.2.5  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

(1)在县卫生健康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全县各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县外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措施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全县应急处理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省政府或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政府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市政府或市卫生健康委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县政府或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我县应急处置能力时,县政府及时报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对发生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逐级报请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对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报请省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对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逐级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对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健康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委。

5.2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移交纪检部门,依纪依法做出处理。

5.3  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覆盖县、镇、村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确保信息系统高效运转。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建设包括协调120调度、传染病救治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机构在内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  卫生监督体系

配套建立全县统一的卫生监督体系。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实行卫生监督人员资格准入和在岗培训制度, 全面提高我县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

6.1.6  演练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6.1.7  科研和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在内的,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特别要做好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 提高我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宣传教育

由县政府组织,县委宣传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管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完善。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沂源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  专家组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  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信息报送

5.2  急救机构

5.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5  物资储备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8  其他保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制定、修订与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沂源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县卫生健康系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淄博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沂源县内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沂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服从大局、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山东省、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省和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跨省(区、市)且涉及我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1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

(2)跨市且涉及我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超过3人以上的突发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 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10人以下),其中死亡3人以下的突发事件。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在县政府或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县卫生健康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站(点)、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救治专业应急队伍、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生健康局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在县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医疗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现场处置和医疗救治组、急救站点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和善后保障组。

3.2  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站(点)、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协调各级采供血机构优先保障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的血液供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各类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要求,成立相应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承担紧急状态下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1)县直医疗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伤员转运和院内救治任务。

(2)卫生院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服从综合组调遣,参与县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3)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各卫生院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立即设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现场县卫生健康局最高负责同志担任指挥。在县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各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健康局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和县政府的指挥和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健康局在省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和县政府的指挥和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健康局在市卫生健康委和县政府的指挥和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政府启动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健康委派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县卫生健康局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统计和报告现场伤亡人数,并将现场伤病员及处理情况快速报告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提出伤病员转运和接纳的请求。及时分析和评估事态发展趋势,在现场应急救援资源不足时,立即向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应急增援。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作出标志,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显眼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救援过程中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

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受伤人员和参加医疗救援人员的安全。若现场危险环境尚未解除,应听从现场指挥,及时撤离危险地带,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1)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报告,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及时调度辖区内的急救车辆赶赴现场转送伤病员,并根据辖区内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情况,合理分流伤病员。

(2)医护人员要对伤病员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置和检伤分类,监护转送至指定医院治疗。对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先予就地抢救,再转送至指定医院治疗。

(3)当无法承担医疗救治任务时,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支援请求,并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安排,及时转送伤病员至指定医院。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为后方治疗医院。接到指令后,应当在30分钟内立即做好接受伤病员的准备工作,及时开展医疗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同时按规定向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救治情况。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情况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或县卫生健康局。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县卫生健康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县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沂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政府或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市卫生健康委。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卫生健康局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医疗卫生机构与县卫生健康局之间,以及县卫生健康局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1.1  值班网络

县卫生健康局及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报送医疗卫生救援和处理情况信息。信息报送应及时、迅速、真实和准确,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和缓报。同时,严格遵守《沂源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文件精神,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接受采访。

5.1.2  报送程序和内容

(1)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和各卫生院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派出急救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核实信息相关情况,并立即将核实的伤亡情况和突发事件原因等信息向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卫生应急响应的建议。

(2)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医疗救援队到达现场后应迅速了解情况,立即向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县卫生健康局报告人员初步伤亡和范围、先期医疗救援和后续医疗救援需求等情况,并根据现场救援不断续报和深入续报抢救和救治伤病员进展。

(3)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4)救治医院:医院在接收伤病员入院救治后,要指定专门科室和专人进行情况汇总,按本预案规定的报送时限向县卫生健康局及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伤病员入院人数(应分轻、重、危重、入院后死亡)、伤病情况、救治情况、下一步抢救措施等,并根据医疗应急救援队伍的现场报告随时续报救治进展情况。

5.1.3  报送方式

各医疗急救单位在接到发生突发事件急救信息后,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县卫生健康局。电话:3241187,3225119,3252002。

在应急救援预案响应初期,各急救站点救治组负责上报救治情况,进入正常治疗阶段后,各医疗救治单位要及时续报,按照“日报告”要求,随时上报救治情况;事件处置结束后,各医疗救治单位应在3日内将结案信息报告县卫生健康局。

各单位及救治组按照“接报即报”原则将救治相关信息以电话、传真、文件等形式上报县卫生健康局;情况紧急时,先用电话报告,再通过其他方式上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核实信息并向县应急局、县委信息科、县政府值班室、市卫健委报告。

5.1.4  后期处理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响应结束后,突发事件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应进入规范治疗阶段,治疗进展情况实行日报告制,救治医院负责填写沂源县突发事件伤病员信息统计表报送至县卫生健康局。伤病员的医疗管理区别于正常住院病人的住院管理,医疗救援和后续治疗费实行专门管理。

5.2  急救机构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及各卫生院要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急诊急救科室,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5.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建立由临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行政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在应急状态下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建立临时专业性专家组。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政府同意。

5.5  物资储备

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由县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县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卫生健康局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县委宣传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并报县政府审批发布。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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