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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十个一律”

发布日期:2021-02-20浏览次数:字体:[ ]

1.对参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通过吃请、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各种礼品以及采取承诺选举后给予某种利益等形式搞拉票贿选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一律取消参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依法宣布当选无效,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委监委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2.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打砸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选举行为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3.对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等不正当活动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4.利用宗族、宗教势力等破坏、妨碍选举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5.对以信访、传单、网络等形式造谣、诬告、诽谤他人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国家公职人员或党员干部有参与或者干扰“两委”换届选举违纪违法行为的,一律按照党纪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7.对换届选举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当选的,一律严肃追究有关镇(街道)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8.对换届选举工作消极应付、领导指导不力、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处置不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一律严肃追究有关镇(街道)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9.对换届选举工作中工作人员指导不到位或玩忽职守,导致换届选举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或影响恶劣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务处分。

10.村和城市社区党员在换届选举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换届选举导致选举无法进行的,一律按照党纪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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