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十不准” | |||
| |||
1.不准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购物卡、支付凭证、电子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或实物等进行拉票。 2.不准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或以提供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名义进行拉票。 3.不准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或为选举人缴纳各种保险、数字电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进行拉票。 4.不准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 5.不准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 6.不准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和城市社区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居)民债务,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 7.不准违反规定分发村(社区)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 8.不准通过委托、授意亲属、朋友等中间人以送钱送物等手段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关照而进行拉票。 9.不准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 10.不准利用其他手段进行拉票贿选。 |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