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代步车实施区域禁行的通告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21-5124912 |
| 关键词: | 禁行 代步车 包括 | 发文日期: | 2021-01-22 14:56:02 |
| 有效性: | 失效 | 备案号: | YYDR-2021-0010003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交警大队 | 发文字号: | 无〔2021〕无号 |
| 主题分类: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代步车实施区域禁行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1-01-22 14: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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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1-0010003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城区代步车实施区域禁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代步车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代步车在城区实施区域禁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行对象: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老年代步车或城市观光车名义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燃油、混合动力驱动的三轮、四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二、禁行区域:东至健康路(包括健康路),南至振兴路(包括振兴路),西至历山路(包括历山路),北至鲁山路(不包括鲁山路)。
三、违规查处: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非法代步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妨害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20日。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