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淄博市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信访交办件整改销号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我单位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二十七)的相关情况进行销号处理,现予以公示。 反馈问题 | 2016年,山东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平均浓度分别为120微克/立方米、66微克/立方米,在全国31个省(区、市)排名分列倒数第4位和倒数第5位。 | 整改目标 | 2017年度PM2.5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49微克/立方米的目标,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PM2.5完成下降10%(60微克/立方米)的目标。 | 整改措施 | 按照要求,扎实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排放治理、工业企业VOCs治理、面源VOCs治理、移动源VOCs减排等方面的工作,力争实现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 整改任务 完成情况 | 2017年沂源县PM10、PM2.5等污染物年均浓度分别为71微克/立方米,48微克/立方米,与2016年相比减少12.5%、11.2%;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PM2.5浓度58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13.8%。 |
以上整改情况公示期为2020年8月3日至8月7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进行反映。 联系人:陈晓波 联系电话:0533-32489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