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二十七)销号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2020-08-03浏览次数:字体:[ ]

根据《淄博市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信访交办件整改销号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我单位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二十七)的相关情况进行销号处理,现予以公示。

反馈问题

2016,山东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平均浓度分别为120微克/立方米、66微克/立方米,在全国31个省(区、市)排名分列倒数第4位和倒数第5位。

整改目标

2017年度PM2.5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49微克/立方米的目标,2017-2018年秋冬季(201710-20183月)PM2.5完成下降10%60微克/立方米)的目标。

整改措施

按照要求,扎实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排放治理、工业企业VOCs治理、面源VOCs治理、移动源VOCs减排等方面的工作,力争实现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整改任务

完成情况

2017年沂源县PM10PM2.5等污染物年均浓度分别为71微克/立方米,48微克/立方米,与2016年相比减少12.5%11.2%2017-2018年秋冬季(201710-20183月)PM2.5浓度58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13.8%

 

以上整改情况公示期为2020年8月3日至8月7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进行反映。

联系人:陈晓波

联系电话:0533-324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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