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20-1973680 |
关键词: | 医疗补助 医疗 调整 意见 补助 | 发文日期: | 2020-07-08 17:32:16 |
有效性: | 有效 | 备案号: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字〔2020〕51号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7-08 17: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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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
通 知
源政办字〔2020〕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市医疗保障局沂源分局 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调整比例及经费来源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由原来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养老金之和的1.5%,调整为3%。
(二)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费来源渠道进行筹集。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实行以收定支、合理使用、专项管理、收支平衡的管理办法。医疗补助经费由原来按本人缴费工资(养老金)的0.5%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调整为2%;剩余部分作为调剂金统筹使用。
调剂金主要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负部分,补助上限为70%;(二)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补助上限为70%。
三、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调整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调整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
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