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二十)整改公示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20-07-27浏览次数:字体:[ ]

根据《淄博市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信访交办件整改销号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我单位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十)的相关情况进行销号处理,现予以公示。

反馈问题

督察组在淄博、维坊、济宁、菏泽等地抽查20台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焚烧炉,其中17台达不到相关控制标准。

整改目标

对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进行摸底排查和专项整治,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整改措施

(一)结合全市危险废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进行排查,摸清底数。

(二)严管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自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在达不到相关控制标准前严禁启用。

(三)严把项目准入关,对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批。

整改任务

完成情况

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焚烧炉长期停用,已拆除部分设备,不具备生产能力。企业与建设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对该焚烧炉进行拆除

以上整改情况公示期为2020年727日至731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进行反映。

联系人:陈晓波         联系电话:0533-324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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