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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禁猎令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20-1951767
关键词: 野生动物 禁猎 猎捕 禁止 人民 发文日期: 2020-04-17 08:09:31
有效性: 有效 备案号: YYDR-2020-0010002
发文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无〔2020〕无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禁猎令

YYDR-2020-0010002

 

禁 猎 令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遏制违法猎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分布、栖息、繁衍、迁徙洄游等实际情况,特发布沂源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令:

    一、沂源县所辖行政区域全部划定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违法猎捕国家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和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规定进行猎捕。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

    禁止使用枪支、类枪支、地弓、毒药、爆炸物、铁夹、粘网、捕猎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排铳、弹弓等工具以及其他危害野生动物和人畜安全的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装置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挖陷阱、网捕、捡蛋、声音吸引、利用其他动物以及机动车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利用以上工具、方法进行猎捕的除外。

    四、禁止非法收购、出售、运输、食用国家禁止收购、出售、运输、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非法驯养繁殖、野外放生野生动物。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猎杀、买卖、运输和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发现野生动物受困、受伤的,应向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电话:0533-3241649,公安机关电话:110。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禁猎令》规定的,由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禁猎令》自2020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6日。《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将全县全域设定为禁猎区并全年禁猎的通告》(YYDR-2019-0010005)同时废止。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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