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9-1610243 |
| 关键词: | 发文日期: | 2019-01-09 16:25:31 | |
| 有效性: | 有效 | 备案号: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字〔2019〕1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1-09 16: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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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政办字〔2019〕1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16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将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6元。
低保标准提高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