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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9-1604916
关键词: 经济适用住房 回购 上市交易 不动产 住房 发文日期: 2019-01-12 16:48:24
有效性: 失效 备案号: YYDR-2019-0010001
发文机构: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源政发〔2019〕3号
主题分类: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通知

YYDR-2019-0010001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通知

源政发〔2019〕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加强上市交易税费和收益征缴管理,根据《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淄政发〔2011〕7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购买合同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签订购买合同满5年且产权登记完备的,可以上市交易,也可以按要求补缴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一)关于2012年1月1日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管理

2012年1月1日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需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上市交易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不低于政府上市指导价格,即税务部门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系统中设定的最低交易价格,下同)的1%缴纳增值收益。

(二)2012年1月1日(含)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2012年1月1日(含)后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需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按照原购房价格和上市交易价格价差的45%补缴增值收益。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流程

1.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申请表;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完税证明,不动产证;

(3)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3.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凭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材料,到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增值收益。

4.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产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5.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凭缴纳增值收益及相关税费凭证,可以申请办理完全产权,或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管理

(一)回购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或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由县政府(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以下简称“受托运营机构”)进行回购;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政府可优先回购。

(二)回购价格

房屋回购价格根据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三)回购资金保障

回购所需资金从县财政安排的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回购的房屋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出售给具有住房保障资格的轮候家庭,也可以作为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

(四)回购程序

1.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不动产证(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水、电、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的结清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就是否同意回购提出意见,不予回购的,将有关材料退还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同意回购的,将有关材料转受托运营机构。

3.受托运营机构对有关房屋进行查验,同意回购的,与原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签订回购协议;不同意回购的,书面说明原因。

4.权属变更登记。对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受托运营机构、原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凭回购协议等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相关房屋登记在受托运营机构名下;对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受托运营机构凭回购协议等材料,按规定办理原房屋备案合同撤销手续,并重新签订备案合同、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

5.回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6.不动产登记办理完毕后,受托运营机构及时将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原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

三、经济适用住房转移变更登记等特殊情形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因下列特殊情形需转移不动产的,依下述办法处理:

(一)因离婚发生不动产转移登记的

因离婚需要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的,申请人须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变更后的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死亡的

因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死亡需要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的,继承人可以凭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其中,经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继承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继承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在缴纳增值收益后,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转移登记手续的

由法律文书确认的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归属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自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计算;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缴纳增值收益后,按普通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四)以虚假资料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或未能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

对以虚假材料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或未能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令其限期交回住房;逾期不能交回的,按照市场成交价格补缴差价款,该房屋不再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10日。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改按新规定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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