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9-1604882 |
| 关键词: | 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 安全 管理 烟花爆竹 | 发文日期: | 2019-01-10 16:15:31 |
| 有效性: | 失效 | 备案号: | YYDR-2019-0010002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公安局 | 发文字号: | 无〔2019〕无号 |
| 主题分类: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19-01-10 16: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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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9-0010002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更好地维护全县群众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在县城下列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至人民路(包括苹果文化广场、翡翠山居、西鱼台),西至华源路(包括付家庄、北埠东),东至兴源路(包括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域),南至沂河路(包括北刘家庄)。
举行婚庆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需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报备,并严格按照报备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燃放。
第三条 农村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除春节期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举行婚庆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种类和数量。
第四条 特定禁放区域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高速公路、隧道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第五条 在重度污染天气或特殊情况下,县政府可以作出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第六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向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8日。《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YYDR-2017-0010004)同时废止。2023年11月28日新出台《沂源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沂源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YYDR-2019-0010002)同时废止。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