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8-1501567 |
| 关键词: | 关于 | 发文日期: | 2018-08-23 10:55:25 |
| 有效性: | 有效 | 备案号: | YYDR-2018-0010002 |
| 发文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沂源县税务局 | 发文字号: | 源政字〔2018〕111号 |
| 主题分类: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8-23 10: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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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8-0010002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源政字〔2018〕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要求,县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机构改革文件进行了梳理确认。经清理,决定对《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地税联合办税的意见》(源政发〔2014〕23号)、《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的通知》(源政办发〔2014〕35号)予以废止,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