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沂源时讯>政策文件
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8-1501289
关键词: 民用清洁煤炭 工作 使用 煤炭 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8-22 09:18:59
有效性: 有效 备案号:
发文机构: 沂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18〕89号
主题分类: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8〕89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

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2018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

 

为有效控制民用散煤使用,进一步改善全县空气环境质量,扎实推进生态沂源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5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在集中供暖及气代煤、电代煤覆盖不到的区域,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煤炭(优质无烟块煤、兰炭),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12月底前,全县完成民用清洁煤炭推广5.3万吨,推广节能环保炉具2000台。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加快集中供暖和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换,实现民用散煤减量替代,进一步减少煤炭用量和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政策扶持,完善供应保障。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与市财政等额奖补措施,用于民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奖补(民用清洁煤炭奖补120元/吨、节能环保炉具奖补150元/台)。民用清洁煤炭、节能环保炉具供应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同质量产品市场价格。各镇(街道)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抓好任务分解落实,切实保障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供应。

(二)强化监管执法,保障煤炭质量。民用清洁煤炭应当符合《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全硫(St,d)≤0.5%,灰分(Ad)≤16%,挥发分(Vdaf)≤12%,发热量(Qnet,ar)≥24MJ/kg(5740大卡);兰炭全水分(Mt)≤12%。配送企业要逐批次检验清洁煤炭质量指标,并做好质量检验报告的留存和备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民用清洁煤炭进行不定期抽检,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强煤炭质量溯源监管,民用清洁煤炭原则上实行装袋配送,包装袋上注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煤质指标等信息或在包装袋内放置标识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设立举报电话(0533-3252130),受理劣质散煤销售、使用情况举报,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0-500元奖励。县财政列支30万元,专项用于清洁煤炭推广使用的宣传发动、联合执法、举报奖励、必要的执法设备购置等公务支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要不定期联合公安、市场监管、交通、交警等部门,对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打击囤积、销售、使用劣质散煤行为。

三、组织领导

调整充实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县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切实做好清洁煤炭推广使用相关工作。各镇(街道)要全面做好辖区内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将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纳入生态沂源建设和全县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考核体系,制定散煤管控及煤炭清洁利用考核办法,加大对各镇(街道)的考核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持续开展民用清洁煤炭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考核等工作,每月对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县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镇(街道)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