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8-1461592 |
| 关键词: | 服务业 管理 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 人才 工作 | 发文日期: | 2018-07-02 14:03:54 |
| 有效性: | 失效 | 备案号: | YYDR-2018-0020009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发〔2018〕47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7-02 14: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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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8-0020009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发〔2018〕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服务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服务业领域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提升我县服务业人才发展竞争力,推动支撑全县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服务业专业人才,是指在信息、物流、商务服务、居民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领域从事企业管理、商业模式创新等工作,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发展水平、增强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领军人才和专业人才。
第三条 “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的培养选拔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旨在为我县培养选拔一批素质优良、堪当重任的服务业类优秀人才。
第四条 “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选拔10人左右,管理期为4年。
第五条 “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服务业办等部门组成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选拔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服务业办,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选拔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业、现代物流、商务服务、居民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相关企业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其中,管理类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服务业企业工作的高层次管理人才,技术类指在县内服务业企业工作的高层次技术人才。
第七条 “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 选拔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职业道德;
(二)在我县服务业企业工作3年以上;
(三)所在企业年服务业营业收入、利税、资产总额或增幅在市、县同行业位居前列;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情况较好,企业和个人社会诚信度良好。
(四)管理人才须为创(领)办服务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出资人;创(领)办的服务业企业在前沿技术或高端产品领域具有突出优势,综合竞争实力在市、县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五)技术人才须在服务业企业关键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拥有与服务业企业创新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在产品开发或经营管理方面创新能力突出,实践经验丰富;在推进服务业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并创造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已入选“齐鲁乡村之星”“淄博市乡村之星”“沂源县乡村之星”等省市县人才工程的,不得申报本工程。曾被取消称号的县级以上人才工程人选,不得申报本工程。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 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直部门单位推荐。
推荐申报“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所在企业提供的申报人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有关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证明材料;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质证明(证书);申报人创办或工作所在企业证明、企业资质证明、获认证情况、知识产权证明和有关获奖、荣誉证明等;
(四)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直部门的推荐报告。
县服务业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推荐人选,征求卫计、综治、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同时,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的评审:
(一)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县服务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聘请服务业行业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
(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的基础上,提出“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建议人选。
(三)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选拔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建议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合格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四)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一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名单后,报县政府同意,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县人才津贴600元,每年发放一次,从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纳入全县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学习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在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吸纳合理意见建议,并纳入全县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日程。优先推荐申报省市人才工程、劳动模范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一)管理期内,“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管理期工作目标,县服务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落实享受待遇的重要依据,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补充。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服务业方面工作的,或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三)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调离岗位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的,经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选拔管理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四)管理期满后,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六条 加强对“沂源县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的宣传。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优秀服务业专业人才先进事迹,为服务业专业人才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服务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