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8-1439864 |
| 关键词: | 电子商务 人才 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 管理 工作 | 发文日期: | 2018-06-29 10:27:09 |
| 有效性: | 失效 | 备案号: | YYDR-2018-0020010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商务局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发〔2018〕48号 |
| 主题分类: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6-29 10: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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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8-0020010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发〔2018〕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全面增强新时代全县电子商务人才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是指能够熟练运用现代通信技术,独立从事电子商务工作或提供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开发、推广、应用等服务,在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或带动群众就业致富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的选拔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旨在为我县培养选拔一批素质优良、堪当重任的优秀电子商务人才。
第四条 “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每2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10人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的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等部门组成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培养选拔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从全县电子商务工作或与电子商务管理、技术、培训等相关方面的从业人员中选拔。
(一)电子商务管理人才: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企业管理或具体负责企业电子商务运营工作,运营效果良好,企业或电商项目年电商交易额500万元以上。
(二)电子商务技术人才: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从事电子商务专业技术开发、维护、美工等工作,拥有专业机构颁发的相关专业技术证书,开发相关的系统并获得相关产权或获得市级以荣誉证书。
(三)电子商务培训人才:具有较高的培训技巧,从事电子商务培训方面的工作,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拥有电子商务培训资格认证证书,培训学员500人以上。
第七条 “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选拔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熟练运用通信技术开展商贸流通活动,具备丰富的电子商务工作专业经验。
(三)专业基础扎实,能够综合运用电子商务知识和技术,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企业、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电子商务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电子商务工作2年以上。
(六)在带动就业、纳税方面贡献特别突出者,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已入选“齐鲁金融之星”“齐鲁乡村之星”“淄博市乡村之星”“沂源县乡村之星”等省市县人才工程的,不得申报本工程。曾被取消称号的县级以上人才工程人选,不得申报本工程。
第三章 选拔办法和程序
第九条 “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县直部门单位推荐。
推荐申报“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县直部门的推荐报告。
县商务部门对各单位推荐人选,征求县卫计、综治、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同时,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的评审:
(一)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县商务部门牵头组织聘请电子商务方面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
(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的基础上,提出“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建议人选。
(三)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培养选拔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电子商务人才建议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合格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四)公式期结束,无异议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一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名单后,报县政府同意,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县人才津贴600元,每年发放一次,从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纳入县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优秀电子商务人才参加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在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吸纳合理意见建议,并纳入全县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日程。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园区或单位建立高层次电子商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五条 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每年组织“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开展公益电子商务培训、考核、验收、交流、企业调研指导等电子商务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县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对“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实行动态管理。
(一)管理期内,“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县商务部门。县商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对“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进行定期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补充。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电子商务工作的,或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三)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的,经县电子商务之星培养选拔管理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停止相应待遇。
(四)管理期满后,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县优秀电子商务人才选拔不得超过两期。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管理和联系制度,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培养选拔管理办公室建立电子商务人才信息管理库,加强对电子商务人才的跟踪管理和服务。按照管理所属关系,县商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与电子商务人才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电子商务人才在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在带动就业、扩大产品销售、纳税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为电子商务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十九条 对符合科技创新工作的“沂源县电子商务之星”或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根据相关人才政策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