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8-1413250 |
| 关键词: | 中介服务 部门 事项 项目 政务服务 | 发文日期: | 2018-05-25 08:43:08 |
| 有效性: | 备案号: |
| 发文机构: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5-25 08:43:08
- 浏览次数:次
源政字〔2018〕78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
项目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鲁政字〔2018〕34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三最”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源办发〔2017〕43号)要求,在省直各部门(单位)按系统清理规范涉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和省编办编制《县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参考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各部门(单位)工作实际,县编办、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县物价局汇总编制了《县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县直部门(单位)保留县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共47项。本通知下发后,县编办负责将《清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沂源县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有关项目,并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原《沂源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项目清单》不再保留。
原则上,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各部门(单位)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或新纳入《清单》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发
县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