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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8-1413013
关键词: 资金 项目 涉农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统筹整合 发文日期: 2018-05-16 15:43:09
有效性: 失效 备案号: 沂源县
发文机构: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18〕53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8〕53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和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文件精神,规范统筹整合涉农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鲁政发〔2017〕30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农〔2017〕66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淄政发〔2017〕28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通知》(淄财农〔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是指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改革现有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由县政府自主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沂源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根据全县农业农村规划和涉农重点工作确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载体,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提出指导性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全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

    第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规划、突出重点,部门协同、汇聚合力,优化结构、集中投入,运行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主要包括:

    (一)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县级专项目录内的资金,主要有发改、农业(含农工办、果树中心、蔬菜局)、林业、国土、水利、扶贫、住建、交通、教育(含体育)、卫计、财政、科技、民政、农业综合开发、畜牧、供销、农机、环保、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安排用于现代农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扶贫开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中央、省、市、县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和往年结转结余涉农资金。

    (二)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

    第六条  涉农专项资金政策目标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限定在中央、省、市确定的重大试点、重点工程等有特定政策要求的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省市对下据实结算资金以及农业生产救灾、特大防汛抗旱等定向使用的资金。指导性任务是指除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只明确支出方向、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不限定具体项目。

    第七条  约束性任务定向使用,不能统筹。约束性任务结转结余资金在以后年度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若约束性任务已经结束,不再实施的,或另有规定可用于其它用途的,其结转结余资金可统筹整合。中央审批到具体项目的资金为约束性任务。

    指导性任务可以统筹整合,上级不作为对下考核的硬性指标。

第三章 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库

    第八条  坚持资金统筹整合与项目规划相协调,做到目标明确、钱随事走、集中资金、精准发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农项目库的建设,每年10-12月份,编制短期项目规划。

    第九条  项目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镇(街道)申报。镇(街道)根据全县农业农村规划,结合辖区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现状,确定下年度实施的农业项目计划,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镇(街道)确立的项目交给相关涉农行业主管 部门审核。

    (二)县涉农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涉农行业主管部门对镇(街道)上报的项目,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预算、项目效益等结合县农业农村总体规划和行业规划进行评估,并将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县的农业农村规划和工作重点审定项目计划,建立项目库。

第四章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流程

    第十条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模式有两种:一种是部门内部整合;一种是跨部门整合。

    第十一条 部门内部整合适用于涉农相关单位年度执行中发生的新增支出需求。由县财政部门和涉农相关单位统筹调剂现有涉农专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往年结转结余资金解决。整合步骤如下:

    (一)涉农相关单位(不限于专项目录内的责任单位)对本年度发生的新增支出情况做出说明和投资预算,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涉农相关单位提出统筹整合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县财政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的意见安排资金。县财政部门将统筹整合资金安排情况通知项目责任部门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涉农资金跨部门统筹整合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涉农相关单位(不限于专项目录内的责任单位)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按照“部门职能不变、争取渠道不变”的原则向上级报送任务清单或申报项目。申报时必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上级财政部门下达指导性任务清单及项目资金后,县财政部门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收入情况。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整合载体和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到位情况,提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向,并通报给原涉农专项资金主管业务部门。

    (四)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确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向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拟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初步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拟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初步方案若与统筹整合方向不一致的,需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编制全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六)县财政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的全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安排资金。

    (七)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项目责任部门按照本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统筹整合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属于统筹整合目录内但不适合统筹整合的项目资金,如专项扶贫资金、应急救灾资金等,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原办法拨付,县财政部门将此类资金支出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统筹整合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整合到哪类资金、按哪类资金管理;整合给谁、谁管理”原则,以统筹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所属资金项目管理的要求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须向领导小组报批。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的实施方案组织投资评审,按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进行招投标。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结算,原则上由第三方出具验收结算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严禁用于下列支出:

   (一) 不准借统筹整合使用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

   (三)不准用于发放津补贴和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四)不准将发放到户到人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五)不准用于平衡各方面关系,无序分配使用,造成资金再度分散。

   (六)不准用于其他与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要按照预算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调整用途资金,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按调整后的支出方向进行预算科目调整,并报县政府和市财政部门备案。涉及调整中央涉农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请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统筹整合项目建设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要求拨付。统筹整合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行公示公开。逐步建立涉农资金信息网络公开平台,及时公开统筹整合方案、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监察、审计、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跟踪监督相关部门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涉及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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