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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8-1393086
关键词: 行为 专项整治 开发 工作 房地产市场 发文日期: 2018-04-20 13:37:41
有效性: 失效 备案号: 沂源县
发文机构: 沂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18〕40号
主题分类: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8〕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18〕8号),县政府确定从2018年4月份开始,利用4个月时间,对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依法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通过专项整治,有效解决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规范企业开发经营行为,完善和落实各项法规制度,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共同营造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和发展环境。

    二、专项整治范围

    (一)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在本县范围内所有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事中介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三、专项整治重点

    (一)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二)开发项目停工烂尾的;

    (三)长期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应付账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交付使用的行为;

    (五)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或者以定金、预付款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售房款的行为;

    (六)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常年延期交房、延期办证的项目;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不规范,侵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一房多售的行为;

    (九)取得预售许可证,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的行为;

    (十)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十一)不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行为;

    (十二)销售场所未向购房者明示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材料的行为;

    (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虚假宣传、强制提供代办服务、签订阴阳合同、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违规开展金融服务等行为;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过高价格销售储藏室、车库、停车位等,以此变相提高房价的行为;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在备案价格之外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未经价格备案部门批准擅自提价等行为。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 (4月1日至4月30日)。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单位,采取“一项一表”方式,填写自查表(见附件2),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4月20日前上报沂源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241901。

    (二)专项检查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县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具体包括现场检查、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以及对县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抽查, 重点抽查群众信访、投诉举报问题突出的项目,对查出的问题,督促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具体情况整理形成项目台账和整治情况报告。

    (三)整改落实阶段 (6月1日至6月30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式管理,督促有关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限期整改。必要时,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停工烂尾项目,实行领导挂包,成立专门的协调处置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采取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有效措施,积极推进问题解决。

    (四)汇总处理阶段 (7月1日至7月31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对未落实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进行集中处理。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各职能部门制定下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工作措施。同时,形成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县政府。

    五、责任分工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查处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开工建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交付使用的行为,开发项目停工烂尾行为,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常年延期交房的行为。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用地许可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开工建设的行为,查处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常年延期办证的行为。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的行为,查处擅自变更审批规划的行为。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予以查处;负责对商品房开发销售中的各类虚假广告行为、强制提供代办服务、签订阴阳合同、合同欺诈、捆绑销售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县物价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房地产销售价格进行监管,对房地产销售中存在的价格欺诈、收取不合理费用、捆绑收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县房产管理局: 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查和指导,制定全县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商品房销(预)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产管理局。

    (二)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刊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做到全面普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强化震慑作用。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安排得力人员具体负责涉及本部门单位的整治工作。要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轻查轻处,甚至袒护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反映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工作措施,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开发经营行为,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

    附件:1.沂源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doc
       2.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开发企业自查表.doc

       3.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经纪机构自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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