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鲁政办字〔2018〕46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8-1392953 |
| 关键词: | 清单 政府 部门 相关 落实 | 发文日期: | 2018-04-17 10:36:32 |
| 有效性: | 有效 | 备案号: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字〔2018〕37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鲁政办字〔2018〕46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4-17 10: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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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政办字〔2018〕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抓好贯彻执行。《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各市、区县梳理审核、清理规范后编制的,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成果。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鲁政办字〔2018〕46号文件要求,原则上,一律不得擅自增设需村(社区)开具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材料。对我县以外的地区及非政府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村(社区)证明材料的,要本着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合理予以出具。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修订相关文件规定、办事流程及服务指南,进一步简化事项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切实为群众和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二、要加强政策宣传。各镇、街道务必要在便民服务中心显要处张贴《清单》,村级公章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熟知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同时,要组织各村(社区)在公示栏张贴《清单》,务必实现“村村有清单”,并通过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确保群众和企业知晓《清单》内容。县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要借助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中心公示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清单》,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切实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三、要加强督导检查。县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抽调专人组成督查小组,对《清单》张贴公示、省政府文件执行等相关情况,开展经常性明查暗访,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切实将《清单》及文件精神落实到位。对发现的不落实、慢落实问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负责人。各镇、街道和《清单》中涉及的有关县直部门务必于5月15日前将文件落实情况报县编办(联系电话:3245084,邮箱:yybb5084@163.com)。
2017年10月12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转发淄政办字〔2017〕11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的通知》(源政办字〔2017〕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公布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doc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