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8-1386944 |
| 关键词: | 工作 部门 污染 组织 负责 | 发文日期: | 2018-03-30 16:40:27 |
| 有效性: | 有效 | 备案号: |
| 发文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发〔2018〕28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3-30 16: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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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政办发〔2018〕28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源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党委政府主导、人大政协监督、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效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沂源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
1.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对其中确需建设的涉煤项目严格落实省、市、县有关规定。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钢铁、煤炭、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重点行业的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3.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措施落实工作。
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1.组织推进节能、节材、节地、节矿等资源节约工作,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园区循环化改造。
2.组织开展“工业绿动力”计划,负责指导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3.组织推进清洁能源推广,配合做好“外电入淄”;总体协调电能替代工作;牵头开展电力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工作。
4.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重点行业的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工作。联合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重点行业的错峰生产工作。
5.牵头协调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负责技改燃煤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
6.按照国家和省、市整体部署,引导督促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做好有序退城入园、搬迁改造。
7.落实国家、省、市油品升级政策,牵头组织开展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对加油站油品升级要求的监督检查。负责督促炼油企业抓好生产设备升级改造,协调做好升级油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8.牵头组织开展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积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9.负责全县储煤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全县煤炭质量要求,监督各企业、单位执行。
11.牵头组织全县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促进煤炭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
12.协调开展全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监督检查。
13.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措施落实工作。
三、县公安局
1.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适用于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维护环保行政执法秩序,打击暴力抗法、妨害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2.组织划定建成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3.开展公安环保联勤联动。联合查处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4.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措施落实工作。
四、县国土资源局
1.负责露天开采矿山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取缔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负责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3.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措施落实工作。
五、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1.负责房屋建筑施工、城市建筑(含市政、园林、城市道路等)施工、房屋拆除施工等扬尘防治。
2.牵头组织开展绿色交通设施建设,推广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组织推广绿色建筑。
3.牵头组织推进城市公共部位、道路两侧、临时闲置地等裸露土地绿化工作。
4.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职责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工作,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负责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大力推进集中供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6.牵头组织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推广使用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供热。
7.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
六、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城市以外职责范围内公路施工工地及公路施工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监管,负责城市以外职责范围内道路保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道路运输环境污染实施监督检查。
2.牵头组织开展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
3.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加强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
4.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在用营运机动车和职责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工作。
5.负责将绿色交通体系建设作为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体系规划重要组成部分,并组织实施。
6.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措施落实工作。
七、县农业局
1.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
2.牵头协调推进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组织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动农作物秸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八、县水务局
1.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监管。
2.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职责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工作,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九、县商务局
1.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工作。
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会同相关部门研究雾霾对人体健康影响,提出科学性、针对性的防控建议,指导公众做好科学预防。
十一、县环境保护局
1.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制定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及长期规划。将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关企业,并组织推进实施。对工作目标、任务等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县政府实施奖惩。
2.积极宣传上级制定、发布的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指南。组织推进职责范围内的全县工业企业、锅炉等污染治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负责全县及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布和考核工作。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控设施和在线监控平台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导工业企业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运行,并实施监督检查。
4.组织拟订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国家和省市工作部署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组织划定(修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环境功能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噪声环境功能区等功能区划。
6.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性检测。依法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协同交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会同有关部门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7.牵头组织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取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清洁能源推广和替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清洁煤炭推广替代工作。
8.牵头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配合开展农业面源、生活面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
9.联合经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行业的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工作。
10.负责工业企业料场、堆场扬尘污染控制以及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
11.组织开展工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12.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成品油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2.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在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销售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测认定环保不达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3.负责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成品油生产环节的油品质量监督管理。
5.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监督检查。
十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负责做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产生烟尘污染和在城区内焚烧沥青塑料垃圾产生恶臭气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对城区及周边运输建筑垃圾发生遗漏现象,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渣土车执法检查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区内烟花爆竹占道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4.负责建筑渣土处置、城区内道路保洁等扬尘防治。
5.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措施落实工作。
十四、县房产管理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房屋拆除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十五、县农机局
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农业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工作,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十六、县公路局
1.负责城市以外职责范围内公路施工工地及公路施工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监管,负责城市以外职责范围内道路保洁工作。
2.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道路运输环境污染实施监督检查。
3.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措施落实工作。
十七、县交警大队
1.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工作,对不符合相关排放要求的新生产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在用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环保部门移交的上路行驶的排气污染超标机动车依法实施处罚;对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依法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划定城区高污染机动车限行区域,对违法车辆实施处罚;提供可与环保部门对接联网的数据接口及相关车辆数据信息。
2.配合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等部门做好对在用机动车的上路执法检查,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开展监督抽测工作,配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上路车辆、飘洒遗漏等违法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车辆实施路面执法处罚。
3.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措施落实工作。
十八、县气象局
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合力。各部门除按照上述职责分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外,还应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部门或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本方案未涉及的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相关规定和工作部署落实。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