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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公司化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8-1386986
关键词: 建筑垃圾 渣土 运输 管理 车辆 发文日期: 2018-03-29 16:54:26
有效性: 有效 备案号:
发文机构: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发〔2018〕27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公司化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源政办发〔2018〕27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建筑垃圾(渣土)运输

公司化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公司化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沂源县建筑垃圾(渣土)运输

公司化运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行业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联动协作,实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二、运作方式

   (一)规范运输市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实行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机制,杜绝无序竞争。全面清理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不符合密闭运输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按照公司化运作模式,指导现有个体运输资源,通过重组、注册公司、挂靠合并等方式进行整合,清理个体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行为。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企业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单位(个人)在土方工程招投标时应将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资质作为前提条件予以审核,并写入招标文书。杜绝个体运输车辆和其他未经核准的运输企业参与招投标。

(二)实行准入制度。严格实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核准许可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计算土石方工程地形图、基础工程建筑结构施工图、规划许可证、勘察报告、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计划,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已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渣土)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20辆(国五标准);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及车辆冲洗设备;

4.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等企业运营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土方运输资质和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场地;

6.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条件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未通过核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渣土运输,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服务。

(三)加强车辆管理。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禁区通行证;

2.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车厢尾部喷涂放大反光号码;

3.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4.车辆技术标准与机动车行驶证一致;

5.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渣土)分类运输设备。

(四)加强消纳场管理。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落实管理单位,配备专人管理;

2.制定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3.建立建筑垃圾(渣土)消纳管理台账,如实记录进入消纳场的建筑垃圾(渣土)的来源和数量;

4.硬化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5.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

6.配备防尘、防污水外溢和渗漏、消杀等设施;

7.场地四周设置不低于两米的实体围栏;

8.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不得受纳未取得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单位及个人车辆运送的建筑垃圾;

9.具有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10.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无法继续使用时,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处置前的15个工作日内向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报告;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及时向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报告。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关闭后,应当按照原审批的设计方案实现用地功能。

三、责任分工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公司化运营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职责。核发《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渣土)准运许可证》。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统一纳入《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名录》,登记备案管理,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名录》及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信息。对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建筑垃圾(渣土)车辆发生洒漏、带土、带泥上路、未篷盖密闭、乱拉乱倒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建筑企业施工工地扬尘治理,落实施工现场六个100%(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工期在1年以上的工程落实8个100%)的要求。牵头做好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老旧小区整治、房屋拆除、城中村、园区村改造工程及燃气、热力等公用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做好直接负责的城建重点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有土方开挖运转需求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协议。

(三)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行业职责,对具备条件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加强行业监管。依据联合治超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牵头做好县、乡道等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做好直接负责的道路重点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四)县交警大队:核发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负责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时段、路线行驶和超速、超载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进行监管。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的审核登记工作,核发营业执照。

(六)县规划局:在建设工程取得《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渣土)准运许可证》后,再进行规划放线。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规划和布局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配合做好规划手续办理工作。

(七)县国土资源局: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和布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配合做好土地手续办理工作。

   (八)县环保局:对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落实环保要求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消纳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治理工作中寻衅滋事、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十)县房管局:牵头做好城市居民区内装饰装修类建筑垃圾的收集和处置管理。

(十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加强对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单位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十二)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工作。

  县住建、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水利等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监督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沂源县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公司化运营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公司化运营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县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环保、综合执法、公安、规划、经信、市场监管、房管、交警等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建筑垃圾(渣土)的管理工作,推进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公司化运营有序开展。

(二)加大宣传引导。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宣传建筑垃圾(渣土)管理的意义、方法和要求,加大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渣土)行为的曝光力度;公开举报电话:3257110,接受公众及媒体监督,规范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行为,巩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成效。

(三)强化督导检查。对各职能部门在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公司化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违法乱纪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责问责。

 

附件:1.沂源县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公司化运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沂源县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办理流程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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