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8-1392442 |
| 关键词: | 项目 部门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建设 电子政务 | 发文日期: | 2018-02-08 15:31:05 |
| 有效性: | 有效 | 备案号: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发〔2018〕31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2-08 15: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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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政办发〔2018〕31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电子政务和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全流程管理,提高电子政务和智慧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厅发〔2016〕1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凡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部门单位,利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实施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均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业务应用软件开发、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新建、改建、升级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以及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信息咨询服务、系统迁移、系统运维等方面的信息化服务项目。列入全县智慧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和利用政府资金实施的基建工程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也适用本细则。
二、管理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是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县政府信息中心承担),负责全县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审核、实施监督、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做好项目联合评审、编制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沂源分中心负责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交易工作。
县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相关事宜的审查确认。
三、项目管理流程与规范
(一)项目申报
每年9月底前,项目申报单位向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非涉密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文件、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应按照沂源县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3)组织编制。其中,计划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或技术设计较为复杂的项目,需提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单位应明确项目需求,编制需求报告报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进行政府采购,确定项目工程咨询单位。
涉密项目相关事宜由县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确认,并抄送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并拨付建设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在按上级申报要求填报有关资料的同时,应抄送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县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需报县发改部门立项审批。
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共享基础平台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网络、服务器、机房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以及应用系统,应当按照“增量先行、分类梳理、逐步迁移”的原则,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市电子政务共享基础平台统一维护管理;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协同办公、门户网站、视频会议、行政权力运行系统等通用应用系统应实现与全市统一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
无特殊情况,以下项目不再批准各单位单独建设:
1.新建机房以及服务器、存储设备等通用硬件建设项目;
2.各部门系统业务专网、跨部门网络建设项目;
3.跨部门业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建设项目;
4.协同办公系统建设项目;
5.部门门户网站建设项目;
6.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项目;
7.各部门涉及行政权力运行的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项目;
8.其他跨部门、跨行业的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可共享、可复用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二)项目审核
1.项目评审。每年10月底前,由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对各单位提报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联合评审,评审结论作为技术审核、确定预算资金、政府采购等后续工作的依据。项目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县电子政务和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2)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
(3)是否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软硬件设施;
(4)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5)编制的项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否合理;
(6)是否考虑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充分共享和综合利用;
(7)项目所需云资源需求是否合理;
(8)是否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9)项目财政投资测算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迁移整合,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的单位提报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一概不予审批;凡完不成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相关工作任务,不按规定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信息以及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
项目评审由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联合县财政部门共同委托第三方评审服务机构实施。其中,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进行书面评审;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组织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由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县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单位及相关评审专家等参加。
现场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申报单位介绍项目建设方案;
(2)评审专家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讨论;
(3)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进行讨论;
(4)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进行讨论;
(5)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2.形成审核意见。第三方评审服务机构根据书面评审或现场评审意见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部门对项目评审报告进行审核会签,形成项目审核意见。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评审报告中的技术性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县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涉及的财政资金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
四、动态监管机制
由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全县电子政务动态监管工作。一方面,组织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运行情况、应用效果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单位电子政务工作开展的重要考核事项之一;另一方面,对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评估咨询机构和运维机构等单位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全县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参考。对项目完成后运行管理不善、应用组织不力造成投资浪费,应用绩效低下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应有绩效的,压缩或不予安排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沂源县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请文件(样稿)
2. 沂源县 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请表
3.沂源县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样稿)
4.政务云资源需求审批表
5.政务云资源需求变更审批表
6.沂源县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
7.沂源县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