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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沂源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8-1375158
关键词: 改造 街道 安置 进行 工作 发文日期: 2018-02-28 13:50:18
有效性: 有效 备案号:
发文机构: 沂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字号: 源政办发〔2018〕17号
主题分类: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沂源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源政办发〔2018〕17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度沂源县农村危房改造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2018年度沂源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2018年度沂源县农村危房改造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工作要求,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安居问题。

二、目标任务

对所有纳入扶贫系统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重新摸排,经住房安全等级鉴定后,核准核实现有危房户数等情况,2018年9月底前全面解决现有贫困户中危房户的居住安全问题,同步完成2017年度已启动实施的农村存量危房改造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统建为主,自建为辅。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对原址翻建或修缮的改造户,原则上由镇(街道)统一实施代建,个别户自愿建设或修缮的,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并由各镇(街道)相关业务人员参与监督。

(二)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结合各村实际,积极引导,在改造户自愿的前提下,鼓励改造利用农村幸福院、养老院以及闲置校舍、村办公用房或其他闲置公共房屋(以下统称闲置公共房屋)进行安置,鼓励利用空闲宅基地或农村建设用地新建周转房进行集中安置,积极探索通过租赁房屋进行安置,从而有效解决贫困户的住房安全问题。

(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公开扶助政策,明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组织实施,及时完善信息档案,明确各级、各相关方责任,严格按程序抓好各环节工作。

四、方法措施

(一)改造补助对象。改造补助对象包括扶贫系统中住房被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确定)、且是唯一长期自住房屋的农村困难户(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改造补助对象的每户人口数以扶贫系统登记数为准。

(二)改造及安置方式。

1.原址翻建或修缮。各镇(街道)要按照“统建为主、自建为辅”的原则,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实施危房改造。同时要尊重改造户个人意愿,对有自建能力和自建意愿的改造户,经所在镇(街道)审批同意、完善程序后,按相关标准进行自建。

2.改造利用闲置公共房屋(含幸福院)安置。各镇(街道)要逐村统计可以整合利用的闲置房屋数量情况,明确能安置的户数并逐户签订入住协议(危房户入住后的原有危房必须同时拆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闲置房屋的安全等级鉴定,对鉴定为C级的,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出具加固方案后,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改造修缮;对鉴定为D级的,按照新建周转房的改造方式组织实施。

3.新建周转房集中安置。各镇(街道)要逐村统计新建周转房数量情况,明确能安置的户数并逐户签订入住协议(危房户入住后的原有危房必须同时拆除)。要参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建设图纸,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相关要求,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后,组织实施。

4.租赁房屋安置。由镇(街道)、村牵头,租赁村内房屋进行安置,并由镇(街道)、村、危房户及房屋所有人签定租赁安置协议,明确各相关方责任,确保搬离危房并妥善安置,原有危房同时拆除。

对通过原址翻建或修缮(统一代建)、改造利用闲置房屋安置和新建周转房集中安置的,各镇(街道)要按照相关建设程序进行工程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三)工作程序。严格按程序对改造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及审查情况进行公示,及时完善档案信息,确保改造工作规范有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所在村提出书面改造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2.村集体评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完成后,将个人申请和村集体评议情况报送镇(街道)审核。

3.镇(街道)审核。各镇(街道)严格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完成后,将审核结果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4.县级备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镇(街道)报送资料进行整理备案。

5.签订改造协议。由镇(街道)、村与改造户逐户签订危房改造或安置三方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改造或安置方式、完成时间、补助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

6.组织实施。各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要按照危房改造具体要求(面积、图纸)和改造协议组织好代建工作,同时组织好改造利用闲置公共房屋、新建周转房和租赁房屋进行集中安置工作,并严格规范程序,加快组织实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7.竣工验收。各镇(街道)牵头组织相关村、施工队伍和改造户,根据工程完成情况,随时对辖区内的改危房改造工作进行初步验收。2018年9月15日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四)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经改造或用作安置的房屋须满足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的要求。对在原址进行翻建的,只建设主房。其中,实施统一代建的,要严格按照建设图纸标准(1人户建筑面积20.12平方米、2人户建筑面积32.7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建筑面积48.95平方米)进行改造。对进行自建的,原则上1至3人户的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住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对新建周转房进行安置的,按照建设图纸标准进行建设(每间23.96平方米),并配套建设厨卫、院墙等附属设施。

(五)补助标准。根据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要求,结合不同的改造方式,补助标准如下:

1.原址翻建或修缮类。对于翻建的,补助标准为1人户1.98万元,2人户3.08万元,3人及以上户4.18万元。对于修缮的,按照实际修缮情况据实申报,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改造利用闲置公共房屋安置类。每间改造补助资金据实申报,但最高每间不超过2万元。

3.新建周转房集中安置类。补助标准为每间3.2万元。

4.租赁房屋安置类。按照每人1200元/年进行补助。

改造利用闲置公共房屋和新建周转房集中安置的,必须以实际安置户数和签订的入住协议作为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

五、实施步骤

(一)摸排调查、制定方案阶段(3月9日前)。

各镇(街道)要逐村进行调查,以村为单位摸清可以通过新建周转房、改造利用闲置公共房屋和租赁房屋进行安置的现有土地、房屋等资源条件,在此基础上,逐户分析、确定安置方式,签订安置协议。按照“一户一策,一村一方案”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汇总,报县政府审定后,确定全县改造计划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10日­—8月31日)。

各镇(街道)根据县政府审定的实施方案,逐户签订安置协议,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并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

(三)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9月1日­—12月31日)。

各镇(街道)做好自查验收、相关档案资料整理以及电子档案信息录入工作。同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进行第三方验收,验收完成后,做好相关补助资金的拨付协调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对沂源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附件1)。各镇(街道)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抓好任务落实。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资金管理。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管理,严格资金使用,不得挪用占用。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拨付,其中:对于自建户,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至改造户“一卡通”账户,账户名应与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申请人的姓名一致,禁止他人代领、代转,确需代领、代转的,应由危房改造申请人签字同意,并摁手印,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对统一代建、新建周转房和利用闲置公共房屋安置的直接由县财政拨付至施工单位账户;对租赁房屋安置的,按年度实际居住时间,由县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改造户“一卡通”账户。

同时,要规范建设资金使用,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问题,杜绝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违法行为。各镇(街道)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各村村务公开栏公布,及时处理答复群众反映问题。

(三)严格档案管理。各镇(街道)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建立完善危房改造户的纸质档案,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实行一户一档,建立完善农户纸质档案(具体内容见附件2)。同时,各镇(街道)要建立落实农户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将危房改造户的档案录入《村镇建设管理平台》。

(四)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各镇(街道)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危房改造须由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要求,对改造房屋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各镇(街道)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建设等关键施工阶段,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要当即告知施工方,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现场记录,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巡查和业务技术指导,督查各镇(街道)对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五)健全信息报告机制。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周报制度,每周五前将本辖区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箱:xiangjianke@163.com ;电话:0533-3241949)。

(六)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在第三方机构验收时,所有检查项目合格方可视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待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相关补助款项。

 

附件:1.沂源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农村危房改造户纸质档案内容

 

 

 

 

 

 

附件1

 

沂源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武光明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成  员:郑继光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宋传方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主任、落实革命老区政策协调办公室主任

               刘教武  县民政局局长

               周礼泽  县财政局局长

               桑培林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孙洪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耿益民  县农业局局长

               武善锋  县审计局局长

               李传军  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唐晓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规划局局长

宋以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园林局局长

崔  锋   南麻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曹洪星   南鲁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文学   鲁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岳   伟   大张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世礼   燕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茜茜   中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传源   西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陈传红  东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孙万波   张家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任玉坤  石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玉刚   悦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孙洪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宋以健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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