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沂源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相关条款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8-5223729 |
| 关键词: | 救助 医疗救助 费用 家庭 医疗 | 发文日期: | 2018-02-13 16:12:17 |
| 有效性: | 有效 | 备案号: | YYDR-2016-0020006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发〔2018〕8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沂源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相关条款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2-13 16: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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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6-0020006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沂源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相关条款的通知
源政办发〔2018〕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功能,努力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发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对《沂源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源政办发〔2016〕10号)部分条款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调整《沂源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源政办发〔2016〕10号)第二条救助内容,具体调整为:
(一)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当事人在生命存续期间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00%—150%之间)、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50%—200%之间)、符合条件的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住院费用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80%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达到10000元(含)以上,按照40%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0000元。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住院费用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达到30000元(含)以上,按照20%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0000元。
4.试点困难人群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的重点是脏器管移植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由县医疗保险处确认,对在本年度内慢性病门诊费用符合规定个人负担部分达到3000元(含)以上,按照50%给予救助,年封顶线5000元。
5.救助对象就医病种为基本医疗保险按单病种(含血液透析)进行费用结算的,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定额费用纳入救助费用范围,救助比例与一般病种的救助比例一致。
6.取消病种限制,转向按费用救助,即以是否产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能否给予医疗救助的衡量标准,区分不同对象、不同费用,按比例进行救助。
(三)救助方式
1.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托“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结算。
2.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时,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医疗机构诊断依据和医疗报销单据,向其户籍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县民政局审批。
3.困难人群慢性病门诊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医疗机构诊断依据和医疗报销单据,向其户籍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县民政局审批。
二、相关要求
《沂源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源政办发〔2016〕10号)中未调整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新调整标准继续做好医疗救助的认定、审核工作。
三、执行时间
调整条款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