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8-1610247 |
| 关键词: | 县级储备粮油 轮换 粮食 部门 储存 | 发文日期: | 2018-12-30 16:32:42 |
| 有效性: | 失效 | 备案号: | YYDR-2018-0020017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发〔2018〕61号 |
| 主题分类: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12-30 16: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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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8-0020017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发〔2018〕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全县粮食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和《山东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鲁粮储字〔2010〕6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不得以库存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主要用于调控县内粮油市场、应对特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粮油供应,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
第四条 县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库存安全及业务管理;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价差损失等资金,纳入当年预算,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油的信贷资金,并对粮油库存实施监督。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调度灵活、管理科学、储存安全。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必须做到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
第二章 粮油库存管理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库点、仓号(油罐)一经确定,各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县粮食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出库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展和改革、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联合行文下达。承储单位必须按文件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油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不能及时履行出库手续时,可先凭县政府相关指令,由县粮食主管部门开出临时通知办理出库,事后由县发展和改革、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补办出库计划文件,储存单位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承储单位,应认真执行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账,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县级储备粮油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自觉接受县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管。
第八条 县粮食主管部门和承储单位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油品质,建立县级储备粮油质量档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不得隐瞒。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水杂减量、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以及承储单位执行政府调控指令造成的亏损,由县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核实,报请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核销;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十条 承储单位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县级储备粮油库存进行交接,交接的内容为所有账、卡和实物。交接的手续包括清查账目、清查实物。交接时要按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储存地点逐项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离任交接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三章 粮油轮换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储备粮油品质符合国标规定,各承储单位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品质检查认定结果,按照县政府下达的计划,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品质认定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作为参考。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县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等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粮食总量的20-30%,油脂总量的40-50%)提出轮换计划,经县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发展和改革、粮食、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具体轮换工作由承储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原则。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以粮食品质理化检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计算:稻谷2年、小麦4年、玉米2年、食用植物油2年)作为参考指标。根据品质检测认定结果,对“不宜存”粮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储存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后出,均衡有序,保质保量,降低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形式。轮换的主要形式为同品种轮换。在组织具体出、入库时,原则上采取先销后购方式,也可采取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方式。架空时限不得超过4个月,架空轮换的数量不得超过储存数量的30%。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报经县粮食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轮换所需的资金(包括必要的轮换费用)由轮换单位根据县发展和改革、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按第四章贷款管理中的规定向县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粮油轮换过程中,因市场价格因素产生价差的,盈余资金应及时上缴县财政,不足资金由县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核实,报请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由县财政、粮食部门共同商定,年初由县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轮换计划预拨部分费用到轮换单位,轮换结束后据实清算。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参照山东省省级储备粮油补贴标准执行(若省级标准调整则相应调整)。县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储备粮油数量,按月将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拨入存储单位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存储单位支付贷款利息及费用。
第十八条 县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领导,对储存县级储备粮油的单位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品质,以确保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对已批准轮换的单位,要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轮换落实情况。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县级储备粮油所需的信贷资金,由承储单位按核定的入库收购价和县级储备粮油实际库存数量向县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县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库存和资金运行同步变化。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油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要,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期限按照实际储备期限确定。县级储备贷款除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另有规定外,采用信用借款方式。
第五章 动用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
县发展和改革、粮食部门按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展和改革、粮食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抄送县农业发展银行。
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粮食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县粮食主管部门依法对承储单位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单位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油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食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二)对县级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县级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又不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食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的;
(二)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七)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