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8-1593492 |
| 关键词: | 农村公路 养护 乡道 管理 四级 | 发文日期: | 2018-11-05 14:18:05 |
| 有效性: | 失效 | 备案号: | YYDR-2018-0020015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发〔2018〕53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11-05 14: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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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8-0020015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发〔2018〕5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机制,加快“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为保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证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指导、监督乡道和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镇(街道)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县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县、镇(街道)、村三级体系,明确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对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行业管理及检查考核。
各镇(街道)要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管理养护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接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业务技术指导和检查考核,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机制,做好乡村公路两侧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严格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及交通部现行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 农村公路穿越村镇(街道)驻地路段交叉路口应设置辅道涵,以防路面积水和浸泡路基。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应设立并逐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由镇(街道)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各镇(街道)和村(居)要做好预防工作,及时整治隐患。农村公路因水毁、坍塌、积雪等自然灾害造成中断或严重损害时,各相关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保证受损路段尽快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各镇(街道)应建立养护专业队并设置专职养路员。
第十六条 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县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镇(街道)编制,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县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体系,制定农村公路管理考核办法,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道)要制定乡村道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办法,并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乡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产权的保护;对侵害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
(二)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三)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四)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五)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六)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征求道路所在镇(街道)和村(居)意见,并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确需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交警部门同意。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未经许可,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四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
建成的农村公路应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质量限载标志和安全标志等),保障过往车辆和行人安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建立长效稳定的养护资金筹集渠道,坚持“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分级使用”的原则。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预算,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由上级部门补助资金、县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养护资金和镇(街道)及村(居)筹集的资金组成。
县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镇(街道)的工作考核,并按考核标准进行资金补助。
各镇(街道)应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上级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
第二十八条 县道大中修及日常养护资金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计划安排和管理。
乡道大中修及日常养护资金由县、镇(街道)结合现行财政体制按照相应比例承担,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县乡道改建及大中修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路基、小桥涵、绿化等工程,由所在镇(街道)负责,所需资金由县、镇结合现行财政体制,按照相关比例承担。
村道大中修及日常养护资金由镇(街道)、村安排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道、乡道的保护管理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的规定执行。村道的保护管理依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日。
附件:各镇(街道)管理养护乡道明细表
附件
各镇(街道)管理养护乡道明细表
序号 | 镇(街道) | 路线名称 | 行政 等级 | 里程 (公里) | 道路 等级 | 起止点 | 路面类型 | 总里程 (公里) |
1 | 南麻街道 | 上曹路 | 乡道 | 6.57 | 四级 | K0(张台路路口)-K6+573(大张庄交界) | 水泥混凝土 | 6.57 |
2 | 南鲁山镇 | 三九路 | 乡道 | 16 | 四级 | K0(仲临路)-K15+995(九会路口) | 水泥混凝土 | 22.28 |
土朱路 | 专用路 | 4.98 | 二级 | K0(博沂路)-K4+975(鲁山林场) | 沥青、水泥混凝土 | |||
九五线 | 专用路 | 1.30 | 四级 | K0(九会村出口)-K1+300(芝芳饭店) | 沥青混凝土 | |||
3 | 鲁村镇 | 小邢路 | 乡道 | 12.07 | 四级 | K0(小张庄)-K12+068(草齐路) | 水泥混凝土 | 27.99 |
鲁四路 | 乡道 | 15.92 | 四级 | K0(鲁沟路)-K15+917(上土城村出口) | 沥青混凝土 | |||
4 | 大张庄镇 | 上曹路 | 乡道 | 0.92 | 四级 | K6+573(南麻交界)-K7+489(曹家庄) | 水泥混凝土 | 5.35 |
曹石路 | 乡道 | 4.43 | 四级 | K0(曹家庄桥)-K4+430(燕崖交界) | ||||
5 | 燕崖镇 | 白石路 | 乡道 | 5.88 | 四级 | K0(白杨路)-K5+876(石板) | 水泥混凝土 | 22.21 |
儒井路 | 乡道 | 6.17 | 四级 | K15+440(悦庄交界)-K21+610(南崔路) | ||||
白计路 | 乡道 | 9.86 | 四级 | K0(白峪村)-K9+861(计宝峪南山) | 沥青、水泥混凝土 | |||
曹石路 | 乡道 | 0.3 | 四级 | K4+430(大张庄交界)-K4+730(石板) | 水泥混凝土 | |||
6 | 中庄镇 | 韩金路 | 乡道 | 13.33 | 三、四级 | K0(南崔路)-K13+334(西里交界) | 水泥混凝土 | 15.14 |
朱分路 | 乡道 | 1.81 | 四级 | K0(南崔路)-K1+808(石桥交界) | ||||
7 | 西里镇 | 韩金路 | 乡道 | 1.43 | 四级 | K13+334(西里交界)-K14+76(韩莱路) | 水泥混凝土 | 18.43 |
滑龙路 | 乡道 | 9.54 | 四级 | K0(滑石峪)-K9+540(沂水交界) | ||||
薄金路 | 乡道 | 7.46 | 四级 | K0(曹姚路)-K7+463(金星) | ||||
8 | 东里镇 | 河西路 | 乡道 | 7.08 | 三、四级 | K0(河南村)-K7+077(沂水界) | 水泥混凝土 | 18.75 |
巨东路 | 乡道 | 6.15 | 四级 | K1+847(张家坡交界)-K7+998(东长旺) | ||||
石绳路 | 乡道 | 5.52 | 四级 | K0(石香路)-K5+517(石桥交界) | ||||
9 | 张家坡镇 | 巨东路 | 乡道 | 1.85 | 四级 | K0(与博沂路交汇处)-K1+847(东里交界处) | 水泥混凝土 | 1.85 |
10 | 石桥镇 | 朱分路 | 乡道 | 5.26 | 四级 | K1+808(中庄交界)-K7+071(石香路路口) | 水泥混凝土 | 22.74 |
消关路 | 乡道 | 8.71 | 四级 | K0+577(悦庄交界)K9+284(关河峪) | ||||
石绳路 | 乡道 | 1 | 四级 | K5+517(东里交界)-K6+517(绳庄) | ||||
石圣路 | 乡道 | 7.77 | 四级 | K0(博沂路)-K7+773(圣佛山) | ||||
11 | 悦庄镇 | 儒井路 | 乡道 | 15.44 | 三、四级 | K0(娄峪村内)-K15+440(燕崖界) | 沥青、水泥混凝土 | 21.6 |
悦沂路 | 乡道 | 4.31 | 三级 | K0(博沂路)-K4+313(下龙巷桥) | 沥青混凝土 | |||
消关路 | 乡道 | 0.58 | 四级 | K0(东小水村入口)-K0+577(石桥交界) | 水泥混凝土 | |||
悦博路 | 乡道 | 1.27 | 三级 | K0(悦庄)-K1+274(博沂路) | ||||
合 计 | 182.9 | 18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