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8-1580305 |
| 关键词: | 部门 预警 气象灾害 工作 相关 | 发文日期: | 2018-10-30 15:47:30 |
| 有效性: | 有效 | 备案号: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字〔2018〕12号 |
| 主题分类: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10-30 15: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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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8〕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县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跨镇行政区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县政府决定启动相应县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方面按以下分工分别负责相关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由县气象局会同相关部门启动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和干旱灾害等,由防汛抗旱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县政府明确建立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燃气保障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2.2 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上述各种气象灾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3 预防监测预警
3.1 预防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 监测预报
3.2.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快推进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风廓线雷达等监测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提高预报准确率,并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2.2 预报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林业、卫生计生、旅游、安监、交警、电力和铁路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3.2.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预警级别
依据国家确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级别,预警级别分别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Ⅱ级、Ⅲ级、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种颜色表示(具体分级情况详见附则)。
3.3.2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3.3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综合评估、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制作并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3.3.4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包括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在内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手机、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可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电信运营商、广电企业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备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学校、社区、车站、广场、商场、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山区等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设施,加强社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进一步提高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能力。
3.4 预警准备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研究和掌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气象灾害达到相应预警级别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区域、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应广泛开展气象灾害预警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采取防御措施等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县政府。
4.2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损失和影响程度,在实施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由环保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由交通运输、水务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灾害,由防汛防旱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区洪涝,由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业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森林火灾,由林业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安监、交警、交通运输、消防、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和县政府部署要求,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控、相关保障、协调配合等工作。消防、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按规定发布。同时,依据各级各部门的需求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4.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防汛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风力预报情况,与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转移危险地带或防风能力不足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督促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对其设施进行检修、加固,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农业、畜牧兽医、水务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旅游部门及时向旅行社发出预警,引导游客做好相关应急防范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综合行政执法、水务等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旅游部门及时向旅行社发出预警,引导游客做好相关应急防范工作。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暴雪、道路结冰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交警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清除电力危险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供水、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旅游部门及时向旅行社发出预警,引导游客做好相关应急防范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 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全面了解寒潮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综合行政执法、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水务、林业、畜牧兽医、蔬菜等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等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护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旅游部门及时向旅行社发出预警,引导游客做好相关应急防范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定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实施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水务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交警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安全行驶,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
农业、水务、林业等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林业部门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6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水务、林业、畜牧兽医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旱灾导致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7 沙尘暴、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灾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全面了解沙尘及大雾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环保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天气实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为应对灾害提供服务。
农业部门指导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生产。
交警部门加强对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做好运输安全保障、运营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运输安全。
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旅游部门及时向旅行社发出预警,引导游客做好相关应急防范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8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灾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气象预报时段密度;适时组织人工防雹作业,减轻冰雹危害。
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加强监测预警,落实灾害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旅游部门及时向旅行社发出预警,引导游客做好相关应急防范工作。
电信运营企业加强所属设施巡查、维护,做好相关雷击事故、断线故障的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域安全检查,停止户外集体活动;村(居)委会、物业小区等单位及时提醒居民减少户外活动,并采取适当安全防范措施。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抢险预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救援力量迅速实施抢险救灾,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情和上级有关要求,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实施救援。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响应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响应须报经县政府同意。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重大灾害超出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恢复重建能力的,县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对被保人防灾减损工作加强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建立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的跨部门、跨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和交警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和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对达到《沂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编制和解释,县政府批准实施。
预案实施后,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以及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4日发布的《沂源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根据国家确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级别,我县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以下4级。
8.1.1 红色预警
(1)台风: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预计本县主城区有1个以上(含1个,下同)指标站3小时降水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继续。或者本县30%以上所辖镇、街道达到了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标准。
(3)暴雪:预计本县主城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或者本县30%以上所辖镇、街道达到了暴雪红色预警信号标准。
(4)寒潮: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主城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主城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6)高温:本县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7)干旱:预计本县50%以上指标站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镇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8)大雾:预计本县主城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或者本县30%以上所辖镇、街道达到了大雾红色预警信号标准。
(9)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县处置能力,需要由市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橙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周边地区的。
8.1.2 橙色预警
(1)台风: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预计本县主城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主城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本县30%以上所辖镇、街道达到了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标准。
(3)暴雪:预计本县主城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主城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或者本县30%以上所辖镇、街道达到了暴雪橙色预警信号标准。
(4)寒潮: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主城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主城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6)高温:本县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7)干旱:预计本县50%以上指标站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镇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8)霜冻: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或主城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9)大雾:预计本县主城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主城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0)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黄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 黄色预警
(1)台风: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预计本县主城区15%以上指标站或者主城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本县30%以上所辖镇、街道达到了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标准。
(3)暴雪:预计本县主城区15%以上指标站或者主城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或者本县30%以上所辖镇、街道达到了暴雪黄色预警信号标准。
(4)寒潮: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主城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主城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6)高温:本县30%以上指标站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7)霜冻: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主城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8)大雾:预计本县主城区15%以上指标站或者主城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或者本县30%以上所辖镇、街道达到了大雾黄色预警信号标准。
(9)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 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蓝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 蓝色预警
(1)台风: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预计本县主城区20%以上指标站或者主城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本县30%以上所辖镇、街道达到了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标准
(3)暴雪:预计本县主城区20%以上指标站或者主城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或者本县30%以上所辖镇达到了暴雪蓝色预警信号标准。
(4)寒潮: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主城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霜冻: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主城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6)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各种灾害在我县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8.1.5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8.2 名词术语
台风(热带风暴)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伴有闪电和雷鸣的一种放电现象。雷电一般产生于对流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常伴有强烈的阵风和暴雨,有时还伴有冰雹和龙卷风。
冰雹是一种固态降水物,系圆形或圆锥形冰块,由透明层和不透明层相间组成,直径一般为5-50毫米,甚至达到100毫米以上,会对农作物、建筑物甚至人员造成伤害。
指标站是指在气象预报业务和综合观测业务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区域气象观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