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8-1523306 |
| 关键词: | 评价 企业 办理 调查 营商环境评价 | 发文日期: | 2018-10-19 14:01:18 |
| 有效性: | 有效 | 备案号: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发展改革局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字〔2018〕10号 |
| 主题分类: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10-19 1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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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政办字〔2018〕106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营商环境评价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源县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
为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进程,科学准确评价我县营商环境便利度,倒逼营商环境不断改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市场主体期待和诉求为导向,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目标,科学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合理设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全面准确反映我县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客观分析各部门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推动各部门进一步简化环节、优化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全县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二、评价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围绕市场和企业反映集中的准入门槛高、办理事项多、流程复杂等突出问题,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准确反映真实情况、深入查找问题症结,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举措,精准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
(二)坚持既符合实际又可横向比较。结合我县实际,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做法和经验,突出影响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筛选确定我县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三)坚持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科学确定评价指标,既保证与所代表领域突出问题高度相关,能够全面、系统、综合反映我县营商环境,又确保指标含义明确,能够依靠问卷调查、行政记录、大数据抓取等方式获得真实准确数据。
三、评价内容
参照省、市评价体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我县营商环境的评价指标为:“企业开办”“办理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获得信贷”“办理纳税”等6个方面、17个子项目。营商环境评价采取电话调查、现场问卷调查、抽取案例等形式,调查了解具体办事环节所涉及部门审批和相关供电、银行等企业服务的实际时间、办理成本、申请材料件数和满意度。待全国统一标准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后,再采用国家指标体系进行评价。
四、调查对象和评价范围
(一)调查对象。主要包括:
1.企业开办申请人:新开办企业负责人或具体办理人员。
2.企业获得贷款人:完成有抵押物贷款的新授信企业负责人或具体办理人员。
3.不动产登记人:完成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的企业或个人。
4.办理施工许可人:办理施工许可的企业负责人或具体办理人员。
5.用电报装申请人:完成电力供应的企业负责人或具体办理人员。
6.企业办理税务人:缴纳税费的企业负责人或具体办理人员。
(二)抽样方式。营商环境评价以电话调查为主,在“企业开办”“办理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获得信贷”“办理纳税”等6个方面,各调查20家企业,全县共计120家企业。现场问卷调查发放至企业,6个方面各调查20家企业,全县共计120家企业。案例调查6个方面各调查10家企业,全县共计60家企业。评价期间内,办理业务企业数量不足的,以实际办理业务企业数量为调查总数量。
(三)时间节点。年度评价从每年1月1日开始,1月底前完成,评价标准时点为上一年12月31日,评价时期为上一年度。半 年评价从每年7月1日开始,7月底前完成,评价标准时点为当年6月30日,评价时期为当年上半年度。
五、评价方法
营商环境评价采取电话调查、现场问卷调查、抽取案例等形式进行,根据每次评价工作具体要求确定具体的评价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加权计算所得分值。电话调查、现场问卷调查和抽取案例具体计分方法为:有规定标准时间和费用的,以规定标准为满分,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加减得分;没有规定标准时间和费用的,以最优为满分,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标准加减得分。每个调查问卷得分实行百分制,每个评价方面20个调查问卷得分求平均值后即为该方面百分制得分;最后按照《沂源县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既定赋分值经换算后得出6个方面评价得分,全部汇总后计算出全县营商环境评价得分。评价完成后,发布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编制全县营商环境评价分析报告。
六、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全县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牵头,会同县编办、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县人民银行、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负责评价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按照营商环境评价要求,向县统计局提供调查样本库。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评价期内全县新开办企业登记情况;县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县中国银行、县工商银行、县建设银行、县农业银行等提供评价期内全县完成有抵押物贷款的所有新授信企业情况;县国土资源局提供评价期内全县完成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的企业或个人情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评价期内全县完成办理施工许可的企业情况;县供电公司提供评价期内全县完成报装电力供应的企业情况;县税务局提供评价期内全县办理缴税业务的新增企业情况。提供的信息要包括企业名称、办理时间、办理成本、申请材料件数、负责人和业务办理人联系电话等内容。各相关部门要立足本职,不断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全县营商环境。同时,加强与市主管部门对接,做好所负责方面的市对县评价考核工作。各部门所负责方面的年度营商环境评价得分情况以及市对县营商环境评价得分情况将与部门当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成绩挂钩,实行加减分制度,具体加减分值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办法为准。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明确分工,强化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与支持,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全县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顺利推进,取得预期效果。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印发
沂源县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