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8-1283372 |
| 关键词: | 事故 应急救援 指挥 救援 工作 | 发文日期: | 2018-01-04 11:17:06 |
| 有效性: | 有效 | 备案号: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发〔2017〕51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1-04 11: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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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政办发〔2017〕51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沂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沂源县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坚持因地制宜、全面部署、保证重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协调作战,共同完成煤矿安全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处置任务的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沂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县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县政府设立沂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县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安监局、县交警大队、县供电公司、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与煤矿签定救护协议的淄博矿山救护大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以及鲁村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 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沂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等工作。
2.1.3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经信局、县安监局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救护队开展应急救援;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县公安局负责安全保卫和警戒工作;县交警大队负责救援道路畅通工作;淄博矿山救护大队负责需要配带救护仪器进行的现场救援和现场勘察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有关资源开发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医疗救护和检疫检测工作;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县供电部门负责应急供电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抢救资金调拨和善后处理经费;鲁村镇政府负责施救、后勤工作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总指挥全面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指挥部应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2.1.4 指挥部下设8个小组:
(1)井下现场指挥组。设在井下救护基地,由救护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井下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
(2)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技术组。由有关技术人员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4)物资供应组。由鲁村镇政府及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5)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
(6)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县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7)后勤保障组。由鲁村镇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2.2 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其职责是:
(1)参与煤矿事故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3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煤矿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由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依据事故性质和等级,由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营地,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应急救援;
(4)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对事故进行监测和评估。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1)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负责全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全县煤矿基本情况、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3)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受矿井顶板威胁、水灾、煤尘爆炸、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威胁严重的煤矿区域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体情况。
(4)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掌握我县区域内煤矿分布、灾害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煤矿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3.2 预警预防行动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上报事故情况。
较大(Ⅲ级)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一般(IV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县政府,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煤矿应急救援单位、救援装备储备单位、医疗救援单位、救援专家和救援技术支持机构,做好应急准备。
3.3 通讯联络
县委办公室值班电话:3241100、3241086;县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3241717、3241418;鲁村镇政府值班电话:3640016;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值班电话:3241453、3252229,传真:3241453;县安监局电话:3259971、3230350;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110、2189930、2189934;县消防大队电话:119、3241013;医疗急救电话:120;市煤炭局调度室电话:2865764;市煤炭局安监科电话:2861030;鲁东分局电话:0531-85697700。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和处理
(1)煤矿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 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县政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告。
(2)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 并在1小时内如实报告县政府有关部门、鲁村镇政府。
(3)鲁村镇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政府根据事故等级进行应急处置。
(4)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②事故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③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④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⑤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⑥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⑦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尽可能保护好事故现场;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矿井,负责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治安秩序。
4.2 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1)危险目标的确定。所有矿井都有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潜在可能性,煤矿事故类型主要为水害、瓦斯、机电、运输、顶板、放炮和火灾等。
(2)危险性评估。我县煤矿企业危害性较大的事故主要是矿井顶板威胁、矿井水灾、煤尘爆炸、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威胁,鲁村煤矿作为重点防护区域。
4.3 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
4.3.1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2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3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4 IV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4 分级响应程序
4.4.1 响应上级救援行动。本地发生事故,市级以上启动Ⅰ、Ⅱ、Ⅲ级响应后,县级立即展开本级救援工作,服从上级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在上级救援力量到达之前开展先期救援处置工作,并在上级救援力量到达后全力配合上级救援工作的开展,做好引导、协调、保障工作。异地发生事故,响应上级应急救援工作应当严格服从上级指挥,全力做好各项救援力量及物资的调配工作。
4.4.2 本级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启动后,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和鲁村镇政府进行先期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分工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情况。超出县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启动县级响应程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由指挥部决定,总指挥发布命令,启动应急预案。
4.4.3 基本响应程序。进入事故响应程序后,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迅速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科学、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指挥部首先了解掌握事故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方案,对抢险救援、人员疏散、医疗救护、治安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下达任务,有关部门和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并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度情况。
4.4.4 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鲁村镇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己救、互救,并通知救援队。①透水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迅速撤离,并通知受威胁区域人员撤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启动采区水泵、各水平水泵,加大排水能力,必要时关闭放水闸门。核实被困人员,采取一切措施进行抢救。②火灾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首先进行灭火,当火势不能控制时佩戴好自救器立即撤离。并通知受威胁区域人员撤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无法撤离时,迅速进入独头巷道,建立临时避难硐室,等待救援。③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井下人员按照避灾路线迅速撤离升井。无法撤离时,迅速进入独头巷道,建立临时避难硐室,等待救援。④煤尘爆炸事故发生后,井下人员按照避灾路线迅速撤离升井。无法撤离时,迅速进入独头巷道,建立临时避难硐室,等待救援。⑤顶板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在班长的带领下,立即加强支护,开展救援工作。并向调度室汇报事故情况。必须按照由外向里的顺序处理冒顶,必须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施救。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向上级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6)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7)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8)在煤矿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4.4.5 信息发布。县委宣传部、现场指挥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对发布信息内容中涉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等重要内容,发布前应送指挥部审核。
4.4.6 现场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确认,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工作结束,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使用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煤矿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工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事故处理结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有人值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到位。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绘制详实的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避灾线路图;建立救灾物资仓库,储存应急救援物资;购置防治水、火、顶板、瓦斯等煤矿安全事故的安全装备等,提升应对复杂煤矿事故的能力。
6.3 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的需求,县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有关单位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单位应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的费用,由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6.4 救援队伍保障
(1)淄矿集团救护大队:淄矿集团救护大队具备相关资质,并与我县煤矿签定常年救护协议,交通方便快捷。联系电话: 5859901。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煤矿救援组织,并经过矿山救护相关培训,在专职救护队前来救援前,先期做好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配合专职救护队开展矿山救护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煤矿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6 煤矿救援医疗保障
煤矿企业与县级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7 治安保障
由鲁村镇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8 经费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县财政协调解决。
6.9 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政府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10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企业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县煤炭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煤矿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3)演习。定期开展煤矿抢险救灾指挥系统模拟演习,煤矿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预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及时组织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县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县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7.2.3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沂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联系表
2.淄博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
附件1
沂源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指挥联系表
单 位 | 联系电话 |
县委宣传部 | 3241091 |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 3241717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3241453/3252130 |
县安监局 | 3259971/3230350 |
山东煤监局鲁东分局 | 0531-85697700 |
市煤炭局 | 2865764/2861030 |
县公安局 | 2189930/2189934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241046 |
县国土资源局 | 3241649 |
县财政局 | 3241445/3229789 |
县总工会 | 3241129 |
县民政局 | 3241093 |
县交警大队 | 2139240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3241187 |
县供电公司 | 3241598 |
淄矿集团救护大队 | 5859901 |
鲁村镇政府 | 3640016 |
附件2
淄博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
单位名称 | 姓名 | 职称及专业 | 办公电话 | 手机 |
山东省煤炭局 | 郭 强 | 高工 | 0531-85685616 | 13906431100 |
山东省煤炭局 | 陈文根 | 高工 | 0531-85685922 | 13853180539 |
山东煤监局鲁东分局 | 曹宝林 | 高工 | 3590700 | 18765319006 |
淄博矿业集团 | 孙希奎 | 总工(防治水) | 5850009 | 13583389188 |
淄博矿业集团 | 尹经梅 | 高工(一通三防) | 5851331 | 13853305242 |
淄博矿业集团 | 马光军 | 高工(地质) | 5851376 | 13864405150 |
淄博市煤炭局 | 于长永 | 高工(机电) | 2864642 | 13953351100 |
淄博市煤炭局 | 石 功 | 高工 | 2864767 | 13678630117 |
淄博市煤矿 安全执法支队 | 程和平 | 高工 | 2862069 | 13864350798 |
原淄博矿务局 | 刘振斗 | 研究员(采矿) | 5852009 | 13355268967 |
原淄博矿务局 | 李志东 | 高工(防治水) | 5281048 | 5852152 |
原淄博矿务局 | 贾培文 | 高工(机电) | 5852212 | 13053325796 |
原夏庄煤矿 | 聂振明 | 高工(采煤) | 4177599 | 13964391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