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级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7-1199880 |
| 关键词: | 审批 事项 服务 项目 行政许可 | 发文日期: | 2017-09-27 00:00:00 |
| 有效性: | 有效 | 备案号: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源政字〔2017〕139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级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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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政字〔2017〕139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县级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省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7〕82号)和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17〕7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清理规范一批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县级行政权力事项
落实鲁政字〔2017〕82号、淄政字〔2017〕72号文件要求,将1项其他权力事项调整为备案管理。同时,按照部门申请,冻结行政许可事项6项,整合行政许可事项2项(详见附件1)。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根据要求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权责清单,并及时完善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要强化监管措施,尤其是对调整或冻结的行政权力事项,防止出现监管“缺位”或者“不到位”等问题。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抓紧修改。
二、清理规范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对中介服务事项的处理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涉及我县的共3项,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涉及我县的共1项(详见附件2)。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做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动态调整工作,不得将已经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条件和申请材料。
各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落实情况要于10月15日前报县政府审改办(联系电话:3245084,电子邮箱:yybb5084@163.com)。
附件:1.清理规范的县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目录
2.清理规范的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附件1
清理规范的县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目录
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类别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1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
县房管局 |
其他权力 |
调整为备案管理 |
|
二、冻结的行政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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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类别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1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化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冻结 |
|
|
2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县文化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冻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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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批 |
县文化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冻结 |
|
|
4 |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
县文化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冻结 |
|
|
5 |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
县文化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冻结 |
|
|
6 |
对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县文化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冻结 |
|
三、整合的行政权力事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类别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1 |
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县文化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整合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
|
2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县文化出版局 |
行政许可 |
附件2
清理规范的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一、县发改局 |
|||||
|
1 |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 |
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审查 |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8月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四条、第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
二、县经信局 |
|||||
|
2 |
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1.《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修订)第十五条;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09年7月通过)第十五条; 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2013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 4.《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2011年1月淄政办发〔2011〕4号)第十条; 5.《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意见》(2011年6月源政发〔2011〕6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
三、县安监局 |
|||||
|
3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九条、第十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
|
4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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