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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01001
关键词: 社会 工作 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 管理 选拔 发文日期: 2017-09-26 00:00:00
有效性: 失效 备案号: YYDR-2017-0020008
发文机构: 沂源县民政局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17〕94号
主题分类: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YYDR-2017-0020008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

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7〕9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6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是指在沂源县行政区域内,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每2年选拔1次,每次10人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残联等部门、单位组成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第七条  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直接从事社会工作3年以上或兼职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

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和县直各部门、单位从本辖区、本行业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第九条  推荐申报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申报表;

(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镇(街道)或县直各部门、单位的推荐报告。

第十条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公示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名单,经公示后报县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500元,每年发放一次,从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管理期内获得“齐鲁和谐使者”“淄博和谐使者”称号的,按“齐鲁和谐使者”“淄博和谐使者”相关标准享受省政府、市政府津贴,不再享受县级津贴。

         第十三条  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名单纳入沂源县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健康查体、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工作站”,组织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对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或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七条  加强对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沂源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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