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集中打击治理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00138 |
| 关键词: | 责任 打击 行动 街道 非法 | 发文日期: | 2017-09-26 00:00:00 |
| 有效性: | 有效 | 备案号: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字〔2017〕97号 |
| 主题分类: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集中打击治理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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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政办字〔2017〕97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集中打击治理非法采矿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集中打击治理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沂源县集中打击治理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落实《沂源县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源办发〔2017〕34号)和《淄博市集中打击治理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淄政办发明电〔2017〕23号)要求,严厉打击乱采滥挖露天矿山行为,全面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矿产资源秩序,县政府确定自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治理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依法严厉打击全县范围内所有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露天矿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非法加工(销售、运输、收储)矿产品等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发现一处依法取缔一处,并注销有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施),撤出生产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该予以行政处罚的一律顶格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快侦快办,严格追究,坚决从重打击。
二、方法步骤
此次行动采取边动员部署、边调查摸底、边巡查发现、边立案查处、边向上级报告的方法进行。
(一)动员部署、制定方案。各镇、街道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迅速制定具体方案,拿出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成立由党政领导牵头,派出所、国土、环保、交通、村建、城管、市场监管、林业、水利、供电等相关单位参加的组织机构,迅速进行动员部署,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具体、标准统一。
(二)动态排查、全面巡查。各镇、街道和县国土资源局要集中力量,对已关闭矿山和其他容易发生私采滥挖的区域逐一登记造册,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定期进行执法巡查检查,建立完善巡查检查台账。对已列入关闭名单的露天矿山要全部彻底关闭到位,达到闭坑标准。进一步加大巡查检查频率,集中执法力量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错时巡查检查,实行日常巡查与夜查交叉开展,节假日要安排值班人员,确保巡查到位,避免出现盲区。在重点区域及周边主要道路卡口,利用道路监控录像及矿区录像设施,进行实时监控。
(三)严厉打击、强力整治。对发现的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坚持“露头就打”,一旦出现非法苗头,要立即制止并上报,该立案的及时立案;该查处的及时查处;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及时追究;该取缔的立即取缔;该断水、断电、堵路的及时断水、断电、堵路;该注销有关证照的及时注销;该拆除生产设备(施)的立即拆除并清理干净;该撤出生产人员的立即全部撤出;该向上级报告的及时报告。同时,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处,公开曝光,有关责任人员要公开处理,切实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县政府督查室对各镇、街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四)总结验收、建章立制。各镇、街道要于10月10日前对本辖区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县政府。10月中旬,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公安、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各镇、街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情况在全县进行通报。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打击乱采滥挖举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矿区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度等,形成完善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保持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连续性。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认真履行属地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亲自调度,分管领导要亲自抓、靠上抓,层层抓好落实。对在镇(街道)交界处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镇、街道要主动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公安、国土部门及相关镇、街道要立即成立联合执法巡查队伍,完善联动机制,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开采行为;交警部门要严查非法矿产品运输车辆,交通、住建、环保、林业、水务、城管、安监、供电等部门单位及相关镇、街道要按照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要求,明确职责,综合治理;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要立即受理,快侦、快诉、严办,确保依法查处到位。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行为不及时的,将在全县通报批评。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幕后支持等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印发
依照《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源政字〔2018〕134号)规定本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