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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增设县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00166
关键词: 服务 管理 县政 沂源县 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9-26 00:00:00
有效性: 有效 备案号:
发文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17〕96号
主题分类: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增设县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7〕96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增设县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2017〕24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对原沂源县行政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名称进行调整,同时增设“沂源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和“沂源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分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有分中心的调整

原“沂源县行政服务中心交警分中心”更名为“沂源县政务服务中心交警分中心”,原“沂源县行政服务中心农机分中心” 更名为“沂源县政务服务中心农机分中心”,原“沂源县行政服务中心税务分中心” 更名为“沂源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分中心”,原“沂源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更名为“沂源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

二、新增分中心的设立

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挂“沂源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牌子,在县不动产登记局政务服务大厅加挂“沂源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分中心”牌子,增设两处县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分中心工作职能依据其主管部门工作职能确定,主管部门工作职能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部门“三定”方案执行。

三、调整、新增后的分中心职责

分中心应当坚持“高效、便民、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遵循合法与公正、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不断创新服务方式,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依法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政务服务事项;

(二)制定分中心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受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及监察部门对服务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按规定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及信息;

(五)按规定使用全市网上审批服务系统;

(六)完成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安排的其他涉及政务服务方面的工作。

四、分中心的管理

按照行政主体不变,行政审批服务责、权、利不变,办事场所不变,工作人员人事关系不变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和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分中心实行双重管理。分中心行政上隶属于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监管。根据县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规定,在管理方式上实行挂牌、政务公开、硬件要求、网络建设要求、窗口管理制度、服务运作模式、人员行为规范、组织考核评比“八统一”,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行。

(一)加强领导,确保“事项、人员、授权”到位。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分中心工作,选派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任分中心负责人,选调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分中心的办事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分中心的工作人员配备、事项设置、授权等情况要以文件形式明确,报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健全制度,确保内部管理到位。分中心要根据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政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群众满意率。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管理制度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强化监管,确保运作规范到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分中心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分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分中心沟通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分中心工作的考核与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单位的考核一并进行,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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