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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00999
关键词: 举报 奖励 安全生产 隐患 规定 发文日期: 2017-09-21 00:00:00
有效性: 有效 备案号: YYDR-2017-0020010
发文机构: 沂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17〕109号
主题分类: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YYDR-2017-0020010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

通    知

 源政办字〔2017〕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沂源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以及《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安监发〔2015〕140号)、《淄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淄政办字〔2015〕8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举报时行政执法机关正在查处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举报的统一受理、确定案件承办单位、奖励审定、奖励兑现、信息披露、结案情况汇总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和电子邮件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化名、匿名等形式进行举报。

受理举报单位的通信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单位:县安委会办公室;通信地址:沂源县历山街道新城路与瑞阳路交汇处阳光商务中心7楼;邮编:256100;举报电话:3230350;电子邮箱:yyxajjbgs@126.com。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建设的。

(二)将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承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三)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违规生产的。

(四)使用国家淘汰、禁止、不合格工艺、设备的。

(五)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重伤、死亡事故的。

  (六)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或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或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危险品的储存、包装、装卸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八)动火、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执行有关标准规定的。

  (九)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的。

  (十)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十一)未按规定对职工及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

    (十二)未按规定落实领导带班、隐患自查等主体责任的。

    (十三)未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器材并保持正常演练、使用的。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的。

 (十五)未按规定防治职业危害,未给职工提供劳保用品的。

    (十六)使用无资质的外来施工队伍厂区内作业的。

举报以上第(一)至(五)项内容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第(六)至(十)项内容的,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第(十一)至(十六)项内容的,给予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以上奖励,根据提供的照片、影像、样品等证据及隐患大小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行为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依据违法事实给予相应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六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根据各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职责,确定举报案件承办单位,即时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实名、化名、匿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身份的,给予相应奖励。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告知其他举报人。

    (三)两个以上联名或向多个机关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奖励程序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立案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县安委会办公室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查处结果后,需要对举报人奖励的,确定奖励金额并通知举报人领取。

(三)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县安委会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第九条  县政府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从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中扣除,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专项用于县级受理举报案件查实后的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无事实依据恶意举报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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