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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00154
关键词: 政府 会议 办公室 议题 部门 发文日期: 2017-09-20 00:00:00
有效性: 有效 备案号:
发文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源政发〔2017〕7号
主题分类: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源政发〔2017〕7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沂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县政府决策程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沂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县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县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部队等负责同志列席。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县监察局、县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县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和急需研究的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季度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县级预算安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讨论需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有关文件;

(五)审议需要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

(六)研究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提交常务会议的重大专项工作;

(七)审议给予或解除行政处分、以县政府或部门名义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等事项;

(八)其他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照分工可由县长、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独立处理的事项;

(二)依法应由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决定的事项;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严格执行《沂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县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政府领导同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确定。

第八条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进行充分酝酿,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深入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一线了解真实情况,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

(二)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全面风险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作用,对决策方案的风险作出评估。

(四)合法合规性审查。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五)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上协商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协调一致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协调后部门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确定是否上会。

(六)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的政策性文件,事先应送县政府办公室征求意见。涉及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须由县编办出具书面审理意见。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奖励等事宜的,在议题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公室之前,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特别重大、复杂的议题,可先经县政府专题会议或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研究,对有关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  议题材料须行文规范、观点清晰、依据充分、主题突出、建议明确。材料较长的须起草汇报稿,主要包括背景和过程、研究事项主要内容、有关情况说明和建议等,字数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

第三章  运转程序

第十条  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提报部门需事先填写《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表》,列明提报议题、主要内容、协商情况、列席部门等内容,连同汇报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初审,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签同意后,于会前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会前对议题进行汇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确定是否上会。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会前不临时安排议题。

第十一条  根据领导工作安排和议题运转情况、紧要程度,县政府办公室起草县政府常务会议安排意见,并附上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情况,提前3天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

第十二条  议题材料由提报部门按县政府办公室规定格式进行印制,会前1天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议题材料送县政府领导同志审阅。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一般提前2天发会议通知,及时汇总报名情况,提前1天将与会人员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

第十四条  召开会议时,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议题内容后,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补充说明有关情况,与会部门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与会县政府领导同志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议题相关材料,准备会议发言,提高会议决策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  议题内容较为复杂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当结合电子演示文稿进行汇报。出台贯彻落实上级意见的文件,应重点标注出体现本县工作实际的内容。

第十六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县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发。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请假;县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会议,须向召集人请假,并同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写出书面请假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须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议题主办单位可安排1名工作人员列席,其他与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参加会议时,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对标注会后收回的材料,须按要求退回;对会议不应公开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六章  宣传报道

第二十二条  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内容和密级,县政府办公室确定公开报道的议题,起草新闻通稿,由《沂源通讯》和沂源电视台负责统一报道。

第二十三条  对公开报道的议题,县政府办公室会同议题主办单位负责进行政策解读。

第七章  会议落实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后,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对需要督办的事项下发督查落实通知,明确落实时限、落实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7个工作日内印发。需作个别文字或内容修改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修改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或者补充完善的,须在4个工作日内修改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签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定印发。应当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县政府网站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镇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并按照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督办事项的跟踪调度,建立并定期更新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台账,及时形成落实情况报告,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后,报县政府领导同志。

第二十八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需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或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议题,需要修改的,由主办部门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不需要修改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签后,报县委办公室或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法制办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签后印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下载:源政发〔2017〕7号常务会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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