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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经济开发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01000
关键词: 项目 评审 投资 领导小组 沂源经济开发区 发文日期: 2017-08-24 00:00:00
有效性: 失效 备案号: YYDR-2017-0020009
发文机构: 沂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字号: 源政办发〔2017〕34号
主题分类: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经济开发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YYDR-2017-0020009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经济开发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源政办发〔2017〕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经济开发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沂源经济开发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推进沂源经济开发区建设,规范项目入园,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及园区产业规划,有利于壮大我县医药健康、新材料等特色产业的国内外规模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和项目可入驻沂源经济开发区。

(二)新建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可入驻沂源经济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和《沂源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项目不能进入沂源经济开发区。

(三)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要求,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80万元/亩;总投资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项目,鼓励其以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入驻园区,特殊行业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一般不低于40%。

(四)入园项目达产后,年均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年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

(五)入驻标准厂房的项目,须达到我县制定的入驻条件。

二、 评审机构

成立沂源经济开发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发改、经信、国土、环保、安监、规划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对拟进园的项目进行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项目评审日常工作。

三、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沂源经济开发区负责对申报进园项目的接洽、面谈和前期考察等工作。投资者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项目入园申请;

2.投资建设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产品或服务介绍(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主要产品或服务说明、研发成果鉴定及产品未来发展方向等);

4.投入产出强度、安全、环保、节能、税务评估(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注册资金到位时间及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情况说明);

5.用地规划图(规划总平面图和鸟瞰图以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研发型项目不需提供该项材料。

(二)项目初审。项目单位填写《项目进园初审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报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申报进园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初审,确定拟复审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项目复审。确定复审项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带队考察,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由领导小组组长带队考察。实地考察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投资者和引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实地考察情况,出具考察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四)项目审定。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评审会,集中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项目。遇有特别重要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及时召开临时评审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说明有关事项并提出评审要求;

2.投资者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

3.投资者退出评审会会场,参评人员发表评审意见;

4.主持人总结评审意见、宣布评审结果;

5.引荐单位将评审结果告知投资者。

评审会结束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作为领导小组同意项目进园的依据。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和《项目建设投产承诺书》,明确项目投资强度、动工时间和建设进度、产出效益、建筑层数及立面风貌、容积率、科技、环保、节能及违约责任等具体要求。

四、法律责任

项目未如期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项目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除《项目投资合同书》,并收回该项目用地,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项目业主未按《项目建设投产承诺书》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另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和竣工(含分期竣工)的,按相关政策及《项目建设投产承诺书》约定要求执行。

(三)项目竣工达产并经验收后,项目承诺投资规模必须与备案证(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登记金额一致。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容积率、环保、节能等未能达到《项目建设投产承诺书》约定标准的,按承诺书约定要求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项目业主继续履约,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地方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由县相关部门予以追回,环保、国土、税务、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监管信息。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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