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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职责(试行)和4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00133
关键词: 工作 网格 情况 平台 考核 发文日期: 2017-08-18 00:00:00
有效性: 备案号:
发文机构: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17〕89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职责(试行)和4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7〕89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职责

(试行)和4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职责(试行)》《沂源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巡查督查制度(试行)》《沂源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报告处置制度(试行)》《沂源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沟通交流制度(试行)》《沂源县网格化环境监管考核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沂源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监管职责(试行)

  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分级、分类负责制。全市共分为三级综合平台和市、县二级行业监管平台。其中,我县需建设二级、三级综合平台和县行业监管平台。各级平台工作职责如下:

  一、二级综合平台

  二级综合平台即县监管平台,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由县政府负责建设,并由县政府委托县环保局考核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三级综合平台。

  主要职责:接受一级综合平台的预警、调度、考核,管理和使用二级综合平台,指导、监督三级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充分发挥上传下达、预警、指挥、调度功能。制定并落实对辖区内三级综合平台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定期公开;协助应对重大环境问题及突发环境事件,指导三级综合平台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协助处理辖区内的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案件;组织对四级网格员采用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

二、三级综合平台

  三级综合平台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监管平台,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配置办公设备,共享上级平台数据,并利用第三方机构考核四级网格员。网格员负责监管污染源。

  主要职责:接受二级综合平台的预警、调度、考核,摸清本级平台内所有污染源基本情况,重点掌握环境敏感点的全面情况,随时排查新的污染源,并对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定期巡查。及时处置发现的环境问题,必要时要向上级平台汇报。对重大环境问题及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上级要求采取应对措施,处理本辖区内的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案件。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负责辖区内群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并定期向上级汇报;对下级网格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处理;抓好网格员的教育管理、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落实“一员三档”制度(相关污染源一企一档、日常巡查档案、学习档案等)。

  三、县行业监管平台

  县行业监管平台由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接受市级行业监管平台的监督、指导和各市直部门的考核。

  主要职责:按照市级各部门制定的环境监管行业导则和规范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管理、网格现场检查内容及工作流程的具体要求,对本辖区内本行业污染源进行监管。

沂源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巡查督查制度(试行)

  一、二级网格巡查督查

  (一)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问题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定期组织县相关部门对二级网格经济发展环保政策的落实、落后产能淘汰、建筑和道路扬尘控制、重点企业点源控制等工作情况每月进行1次自查巡查,同时对下级网格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月5日前将上月巡查督查情况汇总后报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中心。

  (二)县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环境监管事项按要求每月开展1次自查巡查工作,并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同时对下级网格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月3日前将上月巡查督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中心。

  二、三级网格巡查

  (一)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三、四级网格的建立、运行进行检查,对区域内环境监管事项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每月收集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和四级网格的巡查记录,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巡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中心。

  (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承担本级网格内各项环境事项的巡查工作,每月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巡查不少于2次,每月对其他企业和污染点源巡查不少于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巡查情况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环保办汇总上报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中心。

  三、四级网格巡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指导辖区内四级网格员的巡查工作。辖区内环境监管网格员,要按照监管责任片区每天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每月对所监管片区内所有污染源巡查不少于3次,并随时注意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巡查情况报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环保办。


沂源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报告处置制度(试行)

  为全面落实各级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责任制,规范各级网格和各部门的任务交办和报告处置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内容要求

  (一)二级网格对三级网格日常工作任务的下达。日常工作任务信息来源:督导检查、专项行动、领导交办、“12369”环保热线、群众举报等渠道确定的环境监管工作任务,其中信访举报由各级信访部门负责。

  (二)三级网格对二级网格信息的限时反馈上报。根据不同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和处理缓急要求,按照二级网格规定的时限上报。

  (三)实行月报告制度。县相关部门和三级网格每月3日前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加盖公章后报二级网格,同时附电子版。报告内容主要是网格化监管落实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情况、措施、建议三方面内容。

  二、工作流程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任务以督办/交办单形式下达,以反馈单形式报告,其中,日常任务安排以交办单形式下达,对存在问题需督促的工作任务以督办单形式下达。督办/交办单一式两份,明确任务内容、完成时限、完成目标等。

  (二)任务督办/交办及反馈流程是:1.督办/交办单由县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后,将交办联交付网格责任单位,存根联用以考核备案。2.三级网格责任主体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3.三级网格完成督办/交办任务后,要填好工作完成情况及时间,并附相关检查记录、照片、票据等资料,由网格责任人签字后,将反馈单报二级网格。4.二级网格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三级网格及时对工作任务交办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归档。督办/交办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三级网格和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制度适用于二、三级网格。

沂源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沟通协调制度(试行)

  为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各级网格、各部门沟通协调常态化机制,制定本制度。

  一、召开年度网格工作会议。每年年初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召开年度工作会议,通报总结网格化环境监管一年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本级网格内需解决的相关重要问题,对下一年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二、召开网格调度会议。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每半年召开1次调度会议,调度工作开展情况,研究部署重要工作任务。同时,针对环境突出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帮助下级网格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召开年度部门联席会议。各级网格年初召开部门年度联席会议,通报总结网格化环境监管上一年度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本级网格内需解决的相关重要问题,对下一年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召开部门日常联席会议。各级网格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环境监管网格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本级网格当前需解决的相关问题,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当前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

沂源县网格化环境监管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我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切实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淄博市生态淄博建设督查问责的意见》(淄办发〔2016〕2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5〕30号)和《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8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和网格化工作安排、部署、检查、督导、总结、评估成效开展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被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

  第三条 考核对象: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第四条 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折算后,相应纳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部门单位综合考核环保相关指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综合考核结果。

  第五条 评分标准:

  (一)体系建设(10分)

  1.全县建设县、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村(居)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各级负责辖区相应网格建设(5分);

  2.各级建立巡查督查、报告处置、沟通协调、考核奖惩制度(5分)。

  (二)编制保障(20分)。落实编制保障措施,确保机构设置和网格化环境监管人员配备齐全。

  1.县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成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中心,科学制定编制数,配齐平台运行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10分);

  2.在编制总量内,科学核定县环境监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5分);

  3.落实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环保办人员编制工作要求(5分)。

  (三)任务安排部署(15分)。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任务,并进行分解;明确网格化环境监管各级责任;责任区域或监管内容发生变化,及时调整上报备案(10分);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划分详细,没有监管死角、盲点或监管空白区域(5分)。

  (四)信息管理平台(10分)。按要求建设、管理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软件平台情况。

  (五)财政保障(20分)。落实财政保障措施,确保网格化环境监管正常运行。

  1.积极支持环保部门推进环境监察、监测、应急等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加快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及环境监控信息平台建设、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10分);

  2.第四级网格财政保障(10分)。第四级网格员工资落实情况(5分);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网格员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配备情况(5分)。

  (六)检查情况(5分)。对工作开展检查情况。

  (七)督导情况(5分)。对工作开展督导情况。

  (八)任务完成情况(10分)。完成上级网格部署的年度和阶段性工作任务,按时完成上级网格的日常督办/交办任务工作情况。

  (九)总结(2分)。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十)评估成效(3分)。组织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年度考核或成效评估;网格员考核制度实施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工作开展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管理薄弱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不尽职履责有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第七条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考核奖惩制度。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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