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00997 |
| 关键词: | 县乡村之星 人才 选拔 管理 工作 | 发文日期: | 2017-07-05 00:00:00 |
| 有效性: | 失效 | 备案号: | YYDR-2017-0020006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字〔2017〕66号 |
| 主题分类: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7-05 00:00:00
- 浏览次数:次
YYDR-2017-0020006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源政办字〔2017〕6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沂源县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引领和服务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112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源发〔2009〕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沂源县乡村之星”(以下简称县乡村之星),是指为沂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县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农村,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从业人员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县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2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参加推荐选拔。
第五条 县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县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县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直接在农业农村从事一线工作的新型职业农民、社会服务型人才和技能带动型人才。
(一)新型职业农民:包括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从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和产前、产中、产后中介与技术服务的人才。
(二)社会服务型人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从事涉农电子商务、乡村旅游、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民间艺人等。
(三)技能带动型人才:包括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科技带头人以及各类能工巧匠等。
已入选县级以上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与县乡村之星选拔。
第七条 县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服务“三农”,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所领办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农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县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在扶贫、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县乡村之星选拔采取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推荐本辖区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推荐申报县乡村之星需报送以下材料:
1.沂源县乡村之星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资格审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县乡村之星的评审:
(一)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县农业局牵头组织聘请涉农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
(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的基础上,提出乡村之星建议人选。
(三)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乡村之星建议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同意,授予“沂源县乡村之星”称号,并颁发证书。
(五)未通过评审的推荐人选建立信息库,作为县乡村之星培养对象。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县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人才津贴500元。津贴每年12月底前集中发放一次,管理期满足额发放,从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管理期内获得“齐鲁乡村之星”、“淄博乡村之星”称号的,按齐鲁乡村之星、淄博乡村之星相关标准享受省政府、市政府津贴,不再享受县级津贴。
第十二条 县乡村之星纳入全县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县乡村之星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学习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三条 积极支持县乡村之星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优先推荐为上一级人才工程人选、各级劳动模范人选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县乡村之星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县乡村之星档案,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其在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带动致富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落实享受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县乡村之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县乡村之星的,经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加强对县乡村之星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乡村之星先进事迹,为农村实用人才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