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00184 |
| 关键词: | 地质灾害 应急 工作 灾情 地质灾害险情 | 发文日期: | 2017-06-21 00:00:00 |
| 有效性: | 失效 | 备案号: |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源政办发〔2017〕22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源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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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政办发〔2017〕22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源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沂源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县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5〕112 号)、《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临灾应急处置和灾后抢险救灾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安监局、县旅游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地震局、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人。
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和县消防大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协调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其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县、镇、村信息互动机制和以群测群防为主、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在发现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委会、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有关单位立即向当地国土部门报告,各级国土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灾害或灾情信息;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向下传达。国土、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防汛、气象、地震等有关监测网络互联、相关信息共享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加强资料信息分析,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并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国土部门每年年初要会同当地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拟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
3.2.2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安排,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同时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部门报告,并相应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3.2.3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
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将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以及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主任)、村委会主任和企业负责人以及受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国土部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度
省级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已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联合开展,汛期在山东卫视和山东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及“山东地质环境信息网”(www.sdgem.gov.cn)、山东气象信息网(www.sdqx.gov.cn)发布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县国土部门和气象部门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各级政府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区域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并组织各单位和可能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5.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当地国土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2小时内速报当地政府和县国土部门,同时直接速报市国土部门;对于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6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县国土部门,并可直接速报市国土部门。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在先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县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在先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以先期应急响应为基础,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县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请求,组织协调驻沂源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工程抢险。
县消防大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利用装备优势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供电公司按各自职责,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教体局负责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地震局负责提供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医疗单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应急情况下的所需物资,协调相关企业提供应急物资。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
县交警大队负责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有关保险公司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情险情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部队、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村(社区)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和村(社区)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各级国土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参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进行修订或更新。
本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
9 责任追究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造成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