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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00988
关键词: 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 养老 老年人 服务 发文日期: 2017-04-17 00:00:00
有效性: 失效 备案号: YYDR-2017-0020002
发文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源政办字〔2017〕35号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YYDR-2017-0020002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

实 施 意 见

     源政办字〔2017〕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思路目标

紧紧围绕满足老年人多样式、多层次、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统筹区域城乡发展,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夯实居家养老的基础地位,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不断完善基本养老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柱产业,成为推动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新动力、新优势和新的增长点。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重点,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或日间照料设施、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为老助老志愿团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全县各类养老床位达到5000张左右,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2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养老服务业高、中级护理专业人才占比显著增加;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区域城乡发展。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淄博市及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定位、思路和目标任务。把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根据全县老年人数量、结构和服务需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养老机构等的位置、规模、数量和功能。推进“多镇一院”敬老院建设模式,优化农村敬老院布局,完善敬老院功能设施,提高敬老院供养服务水平,保障农村特困人员的养老服务需求,履行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部署,加大对贫困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整合有关涉农政策和资金,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到2020年,农村幸福院或日间照料设施服务功能覆盖全部农村社区。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基本养老有保障、个性需求有市场、高端服务有选择的养老服务格局。深化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在县民政部门设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机构,对全县镇办敬老院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县级特困人员供养中心,着重解决半自理、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养老需求;在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对全县公办敬老院进行适度整合,并实施敬老院安全改造、法人注册、食品达标工程。鼓励县社会福利中心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有序参与市场竞争。面向社会经营的公办养老机构,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重点特殊困难群体养老服务需求。放宽民非类养老机构资产管理政策,允许出资者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按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盈余收益。完善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推进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行业的融合发展,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休闲健康养生养老基地,建设运营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养老设施,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积极倡导候鸟式养老、旅游养老、以房养老、会员制养老等新兴业态,提高产业聚集度。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老年旅游、老年保险等服务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满足老年人健身、娱乐、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等多种养老需求。

(三)夯实居家养老基础。建立健全以社会组织和企业为主体、社区为纽带、信息平台为手段、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健全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充分发挥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养、居家养老服务的作用,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服务。积极探索志愿服务与社区居家养老相结合的路子。支持社会力量发挥品牌、管理、技术服务优势,发展专业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等功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支持和扶持社区小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政府扶持政策。发挥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作用,线上整合养老服务组织和资源,线下提供便捷高效居家养老服务,打造“没有围墙”的养老院。到2020年,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籍、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四)加快推进医养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依托医疗资源,增设老年人慢性病康复、养护护理、临终关怀病区,为需要长期医护照料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根据老年人需求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护理院和分支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负责部分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康复护理,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依托社区医疗门诊,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到2020年,全县护理型床位达到1400张左右,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五)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管理人员在职培训。推行养老服务护理人员持证上岗、职业技能资格与工资薪酬挂钩制度,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

(六)完善基本养老制度。建立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整合老年人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政策,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困难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健全完善特困老年人供养制度,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供养范围,逐步提高供养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鼓励和支持积极养老方式,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良好条件,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健全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资金补助结构和使用效益。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制度机制,推动医养结合发展。教育、公安、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环保、规划、市场监督、金融、物价、老龄、消防、税务等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保障土地供应。“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应保尽保。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经民政部门认定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市政府和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对依法以协议价格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已覆盖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向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用地转型,鼓励市场存量房产通过租赁、改造等方式,转为养老地产、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人须提交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承诺书,严禁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民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财政支持。“十三五”期间,继续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县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源政发〔2016〕5号)规定,对养老机构建设、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开办、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等给予扶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要求,自2017年起调整完善以下财政补助政策。

1.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在现行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补助标准提高20%,达到每张床位建设补助2400元,省、市、县每张床位建设补助总额提高到7900元。

2.提高养老机构失能老人床位运营补贴。根据收住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进行补贴,市级运营补贴从每人每年700元提高到1400元,省、市、县运营补贴总额提高到每人每年3800元。

3.调整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运营补助政策。根据建立全省统一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部署要求,按照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政策落实。

4.建立养老服务人才补贴制度。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本专科毕业生,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3年后分别给予1.5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专科毕业生补助政策。

(四)简化审批手续。

    1.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3.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4.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5.支持加快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申请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对于相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

    (五)加强行业监管。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县政府重点督查事项,重点督导养老服务设施资金扶持、用地保障、价格优惠、税费减免等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清理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解决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落地难”等问题。建立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定期对养老机构、组织运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健康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积极妥善解决老旧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问题,对因年代久远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等消防许可、环保等前置证明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5〕106号)相关要求,协调出具土地性质、房屋权属、建筑物用途符合规划要求等相关证明文件,住建部门协调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检测,环保部门协调完善环保手续,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本意见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4日。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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