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7〕6号文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83397 |
关键词: | 企业 责任单位 管理 发展 落实 | 发文日期: | 2017-12-29 11:41:11 |
有效性: | 有效 | 备案号: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源政发〔2017〕19号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7〕6号文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17-12-29 11: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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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政发〔2017〕19号
沂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7〕6号文件进一步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7〕6号文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9号)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税费负担、人工、用能用地和物流等成本,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满足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资金需求。认真执行中央提出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的政策要求,确保县域新增贷款占比稳步提高。对符合“三农”、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对扩大涉农信贷投放资金不足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积极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降低融资中间环节成本。引导金融机构转变原来“等客上门”观念,主动降低小微金融服务门槛,积极主动“送贷上门”。在信贷审批上,努力减少企业贷款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积极开展银企对接,组织常态化金融顾问活动,推广利用“山东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企业融资需求第一时间推送至金融机构,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业务,通过调整贷款还款期限、还款计划等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
(三)严格落实服务价格及融资管理政策,合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七项规定,在确保覆盖风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利息浮动水平,坚决杜绝乱收费、转嫁成本、强行搭售等行为。要进一步以简化审批流程、改进续贷管理、提高信用贷款占比等方式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
(四)大力发展股权融资。鼓励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到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新三板”挂牌交易。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推动上市和挂牌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积极对接省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推荐我县优质企业和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五)着重拓展债券融资。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比重。依托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支持企业通过股权质押、私募债等形式实现直接融资。推动实体企业全面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
(六)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积极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基于主体资本或净资产进行跨境融资,最大程度地满足跨境融资需求。中、外资企业借用的外债,允许在实需原则下结汇使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内保外贷将境外贷款资金调回、外保内贷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与担保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开办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抓住国家、省逐步放开境外募集资金回流和结汇限制的政策机遇,鼓励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强经信、财政和税务部门协调配合,促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效落实。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
(二)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提高缴纳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基数。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要求,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非税收入监管局、县物价局、县地税局)
(三)继续停征、降低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将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要求,自2016年2月1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为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非税收入监管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物价局)
(四)健全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出台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目录清单。将出台的目录清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常态化向社会公布,跟踪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落实情况,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开展涉企收费清理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非税收入监管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物价局)
(五)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建立政府部门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目录清单,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考核评比。理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边界,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2018年起,行业协会商会全面按照新的体制机制运行。(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编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
三、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照省、市有关要求,从2016年6月1日起,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调整为18%。(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二)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完善公积金制度,严格执行缴存控高保底政策。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2018年4月30日前,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在5%至12%之间确定合适的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
(三)适当调控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科学合理调整职工工资水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发布我县企业工资指导线,拟定最低工资标准。切实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建立在企业发展质量效益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综合成本降低的基础上。(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允许租赁民房人员落户租赁房屋,全面放开城镇区域落户限制。认真贯彻《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居住证的申领范围和条件,强化居住证功能,落实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把流动人口作为城镇居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纳入城乡一体化,优先解决长期在我县居住、工作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问题,有序引导外来人员来我县居住生活,为长期在城市生活的流动人口畅通落户渠道。(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五)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稳步推进将企业内部封闭运行的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推行社会化管理,继续完善“档案在市(区县)、关系在街道(镇)、人员在社区、发放在银行”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模式,在全县构建高标准、全方位、广覆盖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力争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率和社区管理服务率两个100%。(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着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一)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按照“管中间、放两头”的总体思路,深入推进电价形成机制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根据国家工作安排部署,有序推进天然气公开交易。根据管网经营主体多元化情况,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科学核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择机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逐步放松对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管制。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调控机制,适时放开价格。(责任单位:县物价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和省市部署,逐年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有序放开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准入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不断丰富交易品种,健全风险规避机制。2017年启动售电侧改革试点,培育售电主体参与交易,逐步放开年用电量达到一定规模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重点向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产品附加值高、创新能力强、转型升级示范作用大的企业倾斜。落实完善两部制电价政策,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限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用电企业知晓国家政策,确保相关电价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供电企业要积极落实调整政策,主动为用电企业申请办理调整计费方式、减容、暂停手续提供便利,提升供电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物价局)
(三)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县政府成立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辖区范围内的相关产业政策,划定产业准入标准,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制定弹性出让、租赁期限,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以5年为单位合理设定,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与弹性出让总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制定出让、租赁程序,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按照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的,由国土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和程序确定承租人,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按照协议出让方式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确定出让最低价标准,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的最低价按照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期50年对应的最低价进行修正,通过评估方式确定,受让方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加强监管,由国土部门与承租人、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租赁监管协议,合同须明确企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不动产时的具体要求。(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服务业办)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一)优化物流业发展环境。鼓励物流企业面向制造业需求转型升级,支持制造业企业剥离或外包物流业务,优化物流供应链流程,切实降低企业物流费用。加快推进我县公铁联运物流园区建设,整合物流资源,引导中小物流企业向园区积聚。进一步修改完善《沂源县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物流企业的扶持力度。针对物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及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加大协调推进力度,不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地税局、县铁路办)
(二)优化综合交通运输通行条件。创造便捷的交通运输环境,鼓励创新物流服务模式,推动多式联运、运输企业联盟、无车承运人、甩挂运输、物流标准化等新型物流运作模式发展。(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完善公路收费政策。进一步放开公路运输市场价格,改革客运运价管理,规范货运价格管理,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公路运价的机制。免费、快速办理禁区通行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省定货运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财政局、县物价局)
六、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一)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探索实施金融资产、知识产权、碳排放权、不动产收益权等企业资产证券化,推动实体经济优势转化为资本竞争优势。依托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平台优势,为金融资产有效配置提供有力支持。(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
(二)加大对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工程的金融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新材料、装备制造、功能食品、电子信息等五大产业转型升级,发挥金融在提高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发展方面的作用,打造有一定特色优势、产品关联度高的医药及医药包装、节能保温新材料、玻纤材料、高分子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健康食品等产业链。(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三)多方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依法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与施工企业签订还款协议的建设单位,依法不得办理新工程的开工手续,完善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落实在建项目资金,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资金落实和概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要带头清理自身拖欠的工程款,带动其他建设单位工程款清欠工作的开展。(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四)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对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进行清理规范,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依法依规收取外,无其他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主体为招标代理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主体为年度信用评价A级企业以下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在自行开设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账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切实减少工程建设领域的资金占用问题。(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积极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充分运用担保圈风险监测与分析系统加强对担保圈风险的监测,指导银行机构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担保圈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进一步发挥银行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指导各债权银行进一步科学规划债委会工作,提高债委会工作的规范性、议事质量和运行效率,推动各债权银行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地做好担保圈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鼓励企业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引导企业加快付款,减轻全社会债务负担。(责任单位:县银监办、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
七、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一)引导企业管理创新。聘请山东省设备管理协会全优生产保障管理体系(TOPS)推进专家团队,在全县开展工业企业精细化管理活动,先期推进10家试点企业;三年内在全县面上推广,陆续完成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现场管理提升。(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二)加强先进技术推广。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制造过程智能化、企业管理智能化创新及物联网技术改造。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推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智慧车间示范项目建设,推广一批智能化装备产品。(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三)持续推进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要求,实施企业改制专项行动计划,到2019年末,力争50%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积极帮助改制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认真落实《淄博市企业家十年培训计划纲要(2016-2025年)》,以骨干工业企业、创新型高成长企业为重点,每年组织企业家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和发达地区集中学习培训,邀请省内外专家及企业家来沂源集中授课,举办“沂源企业发展讲堂”。充分发挥企业家在降本增效、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八、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一)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日常、专项、年度监督检查相结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组织开展重点部门与单位的收费及公示情况督导督查。及时受理、查处价格投诉、举报问题。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等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化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行业、公用企业的监管,加大商业贿赂治理力度。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率。(责任单位:县物价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实行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以及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规定,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责任单位:县物价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和“傍名牌”等违法行为。实施严格的专利行政保护,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和维权援助工作力度。继续深入开展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维权援助,提高维权效能。(责任单位:县知识产权局、县文化出版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标准体系建设。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6〕5号)精神,积极参与“山东标准”体系建设。促进标准化与技术创新、先进制造的融合。创新企业标准化指导服务,引导企业开展对标、达标、提标活动。鼓励企业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主导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督促各金融机构严格落实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改革措施,提高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效率,支持有能力、有需求的企业扩大对外投资。积极落实境外再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措施,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手续,便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沂源县支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