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3233130158447/2017-1200993 |
关键词: | 用水 居民 调整 水价 价格 | 发文日期: | 2017-12-02 00:00:00 |
有效性: | 失效 | 备案号: | YYDR-2017-0410002 |
发文机构: | 沂源县物价局 | 发文字号: | 源价字〔2017〕54号 |
主题分类: |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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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7-0410002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和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源价字〔2017〕54号
县水资办、县自来水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30号)和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淄价字〔2017〕69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为充分反映水资源状况、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建立完善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经价格听证会充分论证,报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城区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用水分类。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五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经营服务业用水;特种用水包括车辆冲洗业、洗浴等行业用水。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00元/m3,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20元/m³,自备水源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40元/m³。
三、调整基本水价。将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调整为1.65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调整为2.10元/m3,特种用水基本水价调整为3.05元/m3。
四、规范水费执收行为。各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执收窗口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内容。鼓励将居民小区供水设施主动移交给供水企业,逐步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全覆盖。暂时不能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供水企业要与代收单位签订代收合同,按规定支付代收费用。代收水费单位在收取水费过程中,不得加收管理费用,对出现的水量损耗,据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要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同意。
五、对公益服务机构的优惠价格政策。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水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沂源县物价局 沂源县财政局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沂源县水务局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