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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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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政办发〔2017〕52号
关于印发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加强对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鲁商发〔2017〕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及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办《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鲁财工〔2017〕4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由上级专项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组成,专项用于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商务局、县扶贫办(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县级配套部分年度预算;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资金安排计划提出建议;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招标确定电子商务进农村运营主体;会同县财政局做好资金的使用监管及绩效评价工作;牵头做好迎接上级对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验收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和使用要求
第五条 支持农村产品上行。 1.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相关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消费需要,修改、完善、提升现有各类地方标准,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完整的质量安全认证;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便于监管和公众查询。支持培育以区域公用品牌、企业产品品牌为主体的山东农村产品品牌体系。 2.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龙头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组织根据产品标准化要求,加强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物流园区等为县域内从事农村电商的企业和网店,提供公共仓储、包装配套、快递发货、产品品质控制等服务。支持快递企业制定适应农村电商产品寄递需求的定制化包装、专业化服务等。 3.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相关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鼓励引进“菜鸟物流”、顺丰、“四通一达”等快递物流企业向镇村延伸物流配送网络。同时,整合县域内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部门及电商企业、快递企业、物流园区等相关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实现共享衔接,实现覆盖县镇村的快递收发、本地物流配送等服务。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相关综合服务体系、基础设施、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六条 支持公共服务中心、站点建设。 1.支持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中心)建设改造。对企业建设改造具有开放性的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中心)购置设备和相关软件等固定资产新增投入部分给予补助,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中心)建设要坚持实用、节约原则。其中: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 2.支持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拓展镇村级站点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小额信贷、生活服务、快递收发等功能,增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开放共享能力。对企业建设的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或对原有站点实施的信息化改造,可按照其新增投入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镇村单个站点补助分别不超过1万元、0.5万元,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较多的镇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应优先纳入扶持范围。 第七条 支持农村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 支持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电商扶贫,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开展网店开设、市场营销、产品设计等实操型培训,重点完善培训后相关服务机制,培训人数应不少于6000人。培训工作组织和经费支出要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及商业化电商平台等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电商产业园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开放共享。
第三章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程序
第九条 县商务局根据《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办企业,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县商务局或县扶贫办)根据实施方案制定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根据与业务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实施运营项目,并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后,财政部门将资金分批次拨付至项目承办企业,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验收合格且按规定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方可将全部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照财务管理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扶贫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扶贫办会同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和县扶贫办除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以后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商务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县财政局、县扶贫办以及中标运营主体进行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要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中需要公开的内容包括:《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沂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县扶贫办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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